周敏律师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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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注意:5月1日后关于预付卡,商家的这些行为违法!

来源: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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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付卡霸王条款

1、预付卡纠纷频发

案例1消费者李女士花6000元在一家健身馆办了一张健身卡。两个星期后,李女士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前去消费,她和商家商量能否退卡或者转让给他人。商家不同意退卡,而张女士如果要将卡转让,还需缴纳20%转让费。

案例2: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儿童乐园给外孙女办了一张会员卡,但只消费了一次,店家就突然关门了。而店内已经空置,店老板和店里的工作人员至今联系不上。

案例3:小邓小区新开了一家美发店,开业是办卡消费折扣力度很大,小邓交了1000元办理了年卡,但刚刚过了3个月,这家店的老板就换掉了,店名也换成了另一家,小邓那拿着原来的年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需再充卡1000元才能使用。

 消费者在美容美发、体育健身、零售提货、婚纱摄影、教育培训和第三方支付消费时,办卡是商家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商家往往以办卡可享受较大优惠诱导消费者办理季卡、年卡等。但消费者办卡后也会遭遇很多头痛的问题如:经营者突然关门跑路,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利用格式合同设置“剩额不退”、“过期无效”、“不得转让”等霸王条款;要求消费者加价或再充值消费;教育培训机构由于教学质量、中途更换师资、无资质、广告虚假等问题产生消费纠纷后退费难;退款金额按原价计算消费费用,不享受折扣价格等问题。


2、新规规定及律师解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明确商家可以发放预付卡的时间和预付卡金额上限

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律师解读:

新规明确商家可以发放预付卡的时间和预付卡金额上限,新规颁布后,商家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没有营业登记就发放预付卡、营业登记不足6个月就发放预付卡、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单张记名卡金额超过5000元及不记名金额超过1000元、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商检单张记名卡超过2000元及不记名卡超过500元。商家再也不能随意发放预付卡了,而很多商家推出的所谓钻石卡年费动辄上万元均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项,而商家承诺的优惠还不能因此减少。

(2)明确消费者可以转让及挂失的条件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律师解读:

针对记名预付卡中争议较大的转让问题,新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如消费者因居住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的,允许转让,同时明确可以挂失。商家不得在预付卡合同中设置不得转让和挂失的条款。

(3)明确期限届满卡内余额需退还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律师解读:

现实中很多有使用期限的预付卡在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很多商家明确规定不退余额或设定延长期限但须收取额外费用,新规明确预付卡试用期限届满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明确退卡及求偿的条件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律师解读:

针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情况,新规明确消费者可以退卡及要求赔偿,且已经享受的优惠不得扣减。

(5)终止经营及更换商家后预付卡的处理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律师解读:

针对现实中多发的发卡后跑路或商家变更的,新规明确商家终止经营对预付卡的处理程序,要求提前30天公告并通知消费者,商家变更的,变更后的商家需队预付卡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且不得增设新的条件或减损消费者权利。

(6)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卡特别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律师解读:

针对现实中培训教育机构中途换课、换老师、换地点、换设备或增加收费项目等,新规明确培训教育机构需与消费者就相关内容事先作出明确书面合同约定,同时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消费者可以退费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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