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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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这两个问题一定要注意!

来源: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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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子女结婚购房基本上均是父母出资,本文讨论的是条件较好的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双方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出资父母能主张要回出资吗?离婚时该出资是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    父母出资可以主张要回吗?

实践中,不少父母在双方离婚时主张要回出资,认为不属于双方的财产,那么父母的出资可以要回吗?

这涉及到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对此,有人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根本上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考虑子女的经济能力差,无力负担买房的压力,为解决子女的居住条件而出资购房,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赠予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予物交付后合同即生效,在赠予物交付前赠予人可撤销赠予,交付后财产权利即告转移,赠予人不得要求受赠予人返还。因此,出资父母不得在离婚分割时主张要回出资。

也有人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是一种借贷行为,因子女资金紧张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因此,“有借有还”,不管是否离婚,父母均主张可以要回出资款,决定权在出资父母手上。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对父母出资购房行为的性质认定首先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以父母有无明确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其房屋或购房款即无偿转让于子女,无论何时子女都不用返还于父母;如果约定为借贷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借贷 ,而且立了字据、打了借条则为借贷关系,其房屋或购房款只供子女使用,并不转移其所有权,子女理当将其返还于父母。

但在现实生活中 ,父母的借贷往往是没有借条的,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是没有明确的表示,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对其房屋或购房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认定问题。如果约定不明确,法院一般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    父母出资离婚分割时是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

财产?

1、         房产登记很重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即房产证记载为准,现有的房产证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则意味着双方都对方程具备同等的权利,在分割时一般以平分为原则。

   新婚姻法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婚后自然增值均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得分割。同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时一般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房产登记一般视为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有约定的前提下,同时又能证明出资来源为父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分割时一般按照约定即房产证登记情况进行分割。

2、         司法实践中具体分割情形

  如果双方在房产证上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则属于双方明确的财产约定,分割时不存在争议。而现实生活准夫妻或夫妻双方房产登记形式大多是共同共有,因此,我们主要讨论登记为共同共有情形下房产的分割问题。

(1)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个人名下:个人财产

     如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的名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此种情况均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明确的单独赠予,该出资均视为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不得分割。

(2)登记为两人名下:一般为共同财产

   如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该出资应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予,即出资父母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资助双方购买婚房,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予,如双方结婚,该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另一方可以主张平分,法官在具体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和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适当照顾多出资一方。如双方未结婚,父母可以主张对对方的赠予撤回,在双方分割同居财产时,法官会主要根据双方出资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如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要求索回该出资,在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平分该出资。

(3)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某些限购城市购房时,因出资父母子女购房身份限制,房产最终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是婚前出资,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如出资方能证明出资事实及合理解释为什么没有登记为双方,而对方也无法举证明确单方赠予的话,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予,赠予实际对象为双方,即对双方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结婚后,该房产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可以主张平分该出资。

如果是婚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 ,……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 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夫妻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示:父母出资购房,如无明确约定,一般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出资人不得主张要回,因此如是借贷关系,需保留好借条及转账记录。出资时首先应保留出资证据,证明非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时要明确,最佳方案是单独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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