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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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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应对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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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货物海外销路不畅,不少外贸经营者已考虑将外贸商品转为国内销售,国务院办公厅也于6月23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商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该政策重点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障。


最近也有很多企业在咨询为什么商品出口不侵权,而内销可能会侵权,是否可通过去除商品、外包装商标的方式避免侵权,以及如何处理内销商品侵权等问题。本文将逐一回答上述问题,并提出简要参考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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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内销商品可能侵权



商品外销不侵权而内销可能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知识产权仅能依据一国的法律得到保护,这一特性在商标与专利上尤为明显,主要因为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通常都需要经过一国行政机关的注册登记或审查批准后才产生。以商标为例,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会直接受泰国法律保护,在泰国注册的商标也不会直接受中国法律保护,只有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或单独向一国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后才能得到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因《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登记或注册,所以著作权的地域性弱于其他知识产权。


实践中部分外贸经营者已在销售国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外买受人/权利人的授权,所以在外销时可以避免侵权,但在出口转内销情形下,可能出现国内商标权人与国外商标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被认定侵权。如(2012)高民终字第3969号案,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于2003年注册了商标(第2000475号商标),案外人亮伟公司从品牌国外商标权人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下属的南美公司进口了一批商品,并在被告走秀公司平台销售,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境内标识的商标权人是株式会社迪桑特,因被控侵权商品未经许可带有该标识,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01


去除、销毁商品商标后销售

可否避免侵权?



因同一种商品中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所以通过去除、销毁商品商标的方式难以完全避免侵权。以(2019)苏01民初189号案为例,被告霍某一家个体服装店经营者,主要销售出口转内销的服饰,在销售前被告会把服饰的商标进行清理、销毁,原告利惠公司是一家世界知名的牛仔裤销售商,并在中国注册了多个商标。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牛仔裤侵犯了其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已采取措施去除掉部分商标,但牛仔裤后腰、裤袋里衬等处图案与利惠公司的等多个图形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并不仅限于去除掉的标识,权利人可能已将商品的部分图案、花纹等标识注册为商标,仅去除掉商标很难完全避免商标侵权。此外,就本案而言,如利惠公司享有上述图形著作权,就算利惠公司没有将上述图形注册为商标,只要上述图形尚处著作权保护期内,利惠公司也可以主张被告霍某销售的商品侵害其著作权;并且如果利惠公司已注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主张被告霍某销售的商品侵害其专利权。


03

如何避免内销商品侵害知识产权


通过前段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因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就算外贸经营者在海外销售国注册商标,亦或已得到海外权利人授权,若决定商品出口转内销,都需慎重对待知识产权问题,通常可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纠纷:


(一)检查合同并与国外买受人协商


外贸经营者如因国外买受人取消订单等原因,准备出口转内销时,应当首先检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对知识产权、销售地域及多余商品处置等条款,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先与国外买受人协商处理,并且如果国外买受人就出口转内销的商品已在国内注册商标、取得专利权或享有其他知识产权,还可请求国外买受人一并授权。


(二)检索商品信息


商品品种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在初步判断商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通过百度检索是否存在与商品商标、本体、内外包装、吊牌等部位文字相关信息,如出现企业主页或百度百科词条,则可能已经被注册;其次,通过必应或百度图片检索功能,查询是否有与商品图样相同或类似的图片,还可要求商品设计者或制作者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承诺书;最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检索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通过上述步骤,外贸经营者可获得相关商标或著作权信息,并可交由专业人士作初步判断。


(三)与权利人协商获取许可


因部分场景下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尤其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或技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等方面。如初步判断出口转内销商品可能构成侵权且难以采取补救措施时,我们建议与权利人联系,争取获得授权。近年来,市场经营主体维权意识增强,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也采取了强保护态势,除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度上限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外,还开展了“铁拳”、“剑网”等打击侵权的专项行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规定,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在此背景下,获得授权后再销售可能更符合外贸经营者的长远利益。


(四)申请撤销商标或宣告专利无效


如果无法与权利人协商一致获得许可时,外贸经营者也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撤销商标或专利无效,以消除知识产权障碍。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的制度。因商标是按类别注册,部分企业为获得更全面的保护,常会选择注册全类商标,但实际上却不会使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商标,例如我们一位从事烟花爆竹外贸业务的客户,其已在美国注册某商标,但未在国内注册,最近发现一家地方银行于2016年在第13类(火器和花炮产品)注册了一个近似商标,如该客户有意开展出口转内销业务,则可考虑以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专利无效是指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经实质审查即可授予,实践中部分企业会已现有技术或设计申请专利,并以此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在该种情况下,如外贸经营者无法与专利权利人达成一致,也可考虑通过专利无效方式解决该问题。


(五)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该制度可能导致在先使用的外贸经营者,因忽视国内商标注册,被他人抢注后难以在国内开展销售。前段所提到的从事烟花爆竹外贸业务的客户,如其能尽早重视国内商标注册,则在出口转内销时就可避免该问题。此外,商标专用权依登记注册而产生,权利人可以排除任意第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国内商标对外贸经营者而言,无论在布局国内市场,或深耕海外市场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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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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