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婚姻登记的四种失信情形必须了解,以防被惩戒!
为了买房,假离婚!
为了户口,假结婚!
9月1日起,婚姻登记又增新仪式:
签《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四种失信情形了解一下,
以防被“拉黑”哦~
什么是婚姻登记失信
婚姻登记的官方仪式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时均应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婚姻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失信行为,或经举报被核实有失信行为的,民政部门会将其信息记录送交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平台。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从失信行为被登录之日起计算。如果5年内当事人没有其他不诚信行为发生,该信息会从查询界面删除。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规定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今后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官方增加了婚姻登记的仪式感——当事人需要在《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上签名、按手印,并存入婚姻登记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相关部门表示,《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次提醒、警示。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增强爱惜个人信用的“慎重感”,尤其是对那些打算故意“弄虚作假”的人,有助于起到心理震慑作用,让当事人意识到严重失信“没有好果子吃”。
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将由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呢?
联合惩戒对象
婚姻登记的4种失信情形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伪造、变造、冒用证件
一女子跟双胞胎中的弟弟谈恋爱,弟弟却拿着双胞胎哥哥的证件,冒名顶替哥哥跟女方登记结婚……
未满法定婚龄,为结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由于一些婚姻登记当事人不讲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以前婚姻登记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种种乱象并不少,当事人日后想要纠正,还要为之付出代价。
而在此类诉讼中,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过错”,往往导致婚姻登记机关“躺枪”。
在婚姻登记时,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会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
包括伪造或涂改、冒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
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
作虚假声明
在婚姻登记时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会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
比如,在结婚登记的时候隐瞒婚史办理婚姻登记,离异之后再婚,假充是未婚办理婚姻登记。
甚至有些人在拆迁的时候,为了多分拆迁款,发生表兄妹结婚的闹剧。
隐瞒情况
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会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
比如婚姻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离婚需要到法院办理,如果当事人隐瞒病情而在民政婚登部门办理,就是失信行为。
其他行为
除以上行为之外,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也会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
婚姻登记情况复杂,难免发生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婚姻登记失信“新花样”,当出现以上三种常见情形之外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根据这一条来惩戒其失信行为。
看到这里,有些人可能要开始疑惑了,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诸如此类的报道:
发改委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上述报道中的王某和方某是否会受到失信惩戒?
答案是:不会!
该备忘录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本身的严肃规范性,以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惩戒的是原本不能办理婚姻登记,而伪造材料、伪造条件办理登记的行为。
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为了获取某地户口,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为了再买房而办理离婚……
这样的行为,尽管在道德、伦理方面存在问题,但只要双方自愿并符合相关法定婚姻登记条件,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相应的结婚、离婚登记,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也就是说,这类被俗称为“假离婚”、“假结婚”的婚姻登记行为,虽然在道德伦理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被视为一种婚姻登记失信行为。
备忘录中提到的”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婚姻登记造假,如利用非法手段,如伪造身份证件、无配偶证明等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或原本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伪造条件登记结婚的。
后果
婚姻登记失信的14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旦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将面临以下14项联合惩戒措施,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婚姻登记不是简单的签字、领证,它是人生这场修行中一个重要的道场。
慎重对待婚姻,至少别对自己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