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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

离婚注意这些规定,让你多分割一些财产。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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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在我们在婚姻生活达到无法调和时,最后的归属。在离婚的时,两个分道扬镳的人,必然要对相关的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做财产分割的时候,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呢?如何才能多分的财产呢?齐家团队为你进行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了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次,对于不动产的认定,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由父母资助买房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这里主要是根据婚姻法地三十九条来处理。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然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便是小齐为你整理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关注齐家团队,维护你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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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玮
  • 执业律所: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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