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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再婚后的妻子无法生育,就想要回亲生女儿的抚养权?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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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再婚后的妻子无法生育,就想要回亲生女儿的抚养权?

【案例情况】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某年某月某日协议离婚,女儿刘某某随被告生活。离婚后,被告谷某某(前妻)总是阻挠原告探视女儿,双方经常发生不愉快,给孩子造成了影响。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重新组成家庭,由于妊娠异常,原告妻子梁某某两次入院手术,切除了两个输卵管,导致终身无法生育。这一事实对于原告及其家庭都无异于晴天霹雳。因原告的妻子丧失了生育能力,被告又阻挠原告探视孩子,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女儿刘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误,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不足,孩子从小就一直随被告生活,父母也帮着照看孩子,被告又是幼儿园老师,原告是铁路职工,经常在外,孩子又是女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原告在离婚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被女儿告上法庭,且在过往的探视中,被告有将孩子抱回不归还的行为。最后原告妻子梁某某虽然切除输卵管,但并不是就不能生育,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主要原因是妻子梁某某入院手术,切除了两侧的输卵管,认为妻子不能生育,但切除输卵管并不必然导致不能生育,而且孩子是女孩,之前随母亲生活的时间也较长,随母亲生活也比较方便,原告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也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也不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齐家观点】

小齐认为,且不说其他法律上的规定,因为再婚妻子无法生育,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身就是一件十分荒唐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告的理由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而且切除输卵管并不当然的导致不孕不育,这个理由十分也十分的荒唐,难怪法院不会将抚养权判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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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玮
  • 执业律所: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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