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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2019年农村房屋买卖新案例:农民能不能卖宅基地上的房产?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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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张大伯与李叔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大伯把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李叔。

 

七年过去了,张大伯却以自己买卖宅基地上的房产是违法的为由,借此想要回房子。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驳回了张大伯的诉讼请求。

 

迫于生计 独居老人“以房养老”

 

张大伯一生未婚,与弟弟和收养的女儿张曼曼共同生活。后由于弟弟先去世,女儿出嫁,张大伯成了空巢老人。11年1月11日,张大伯为了自己的养老生计,跟同村的李叔签了协议书。约定李叔一次性向张大伯支付5万用于购买张大伯的房产,但张大伯依旧可以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百年。

 

李叔给了钱以后,也遵照约定让张大伯继续居住,而张大伯也用这5万块打理自己的生活,加上女儿时不时地回来探望,日子倒也过得其乐融融。

 

一朝拆迁 老人翻脸不认人

 

18年6月,张大伯得到小道消息,知道自己住的房子可能要拆迁,届时会有一笔不小的补偿金。

  

听到这消息张大伯心动不已,心里开始盘算起来。他想起李叔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了,农村规定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了,还来买自己的宅基地,这是违法的。再说自己的房子还没有交付,也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子还是自己的。所以张大伯打算把5万块还给李叔,房子还是归自己。

 

对于张大伯的想法,李叔表示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张大伯在签订并履行协议七年了,从来没有提出异议。直到现在听说要拆迁了就翻脸不认人。而且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出售的是房产不是宅基地,所以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两人争执不下,张大伯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张大伯表示如果自己居住的房屋拆迁,自己将居无定所,而且自己的女儿张曼曼也不同意卖房,出卖该房屋给李叔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李叔则当庭作出承诺,一旦张大伯住的房子拆迁,自己将提供居住条件更加好的房子给张大伯居住到百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第四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可见,法律对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是不禁止的,但农民需要承担出租、出卖以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利后果。而且农村宅基地是仅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享有,是具有福利性质的。农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李叔的房屋购买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

 

至于,张大伯提到张曼曼也应该有主张权利。但房屋建设的过程中,张曼曼并没有能力参与其中,不可能是房屋共有人。而且在签订协议的七年之间,李叔已经将原来的房屋翻建,张曼曼对此是知情的而且并没有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大伯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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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玮
  • 执业律所: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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