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悔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不少地方都有风俗习惯,比如在男女订立婚约之前,通常都会要求一方或者双方赠予对方一定的钱财或物品,以示诚意。这种按照传统婚嫁习俗给付的财物就是人们常说的“彩礼”。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赠与行为。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有别,这种赠与行为不是一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希望对方能与自己建立婚姻关系为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读者向我反映,自己与女友在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次年11月,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下宴请了亲朋好友见证了双方的订婚仪式,也按照女友老家的习俗,送给女方订婚礼金现金5万元,当然之前还特意去买了一枚钻石戒指向她求婚。后来,由于女友工作调动去了外地。这也是彼此产生分歧的开始。双方争吵不休婚期遥遥无望,最终还是分手了。可是问题来了,之前送给对方的彩礼和戒指,都不愿意归还了!这下子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这位读者的反映,该读者已经按习俗给付了订婚彩礼,但由于女方的原因未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司法解释中第1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这种情形之下,是可以请求对方返还。
然而,在所有的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证明该财产属于彩礼以及给付过什么财产,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