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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少年性侵7名女童竟获缓刑?!

来源:乔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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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发生在遥远的津巴布韦的案例。据当地媒体20日报道,津巴布韦一家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一名携带艾滋病毒的14岁男孩因性侵7名4至7岁女孩,被判处3年缓刑,将在少管所接受矫正。


案发地: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西北的西马绍纳兰省马孔德地区;


被告:男孩(因未成年警方拒绝透露名字),其父母亲都是智障,案发前从未送他去学校读书。早些时候被一个政府组织收养并安排在当地一所小学就读二年级;


被害人:4-7岁的小女孩;


案中情节节选:男孩数次将女童拖进小学附近的草丛实施性侵。同时,他还命令其他男同学跟他一起实施性侵行为,否则就殴打他们;


判决:法官拒绝了男孩父亲的保释申请,最终认定该男孩犯有5项强奸罪,考虑其尚未成年,判处3年缓刑,并将其送到少管所进行矫正;


后续:男孩受到法律制裁,受害者正接受艾滋病毒检查和心理辅导。


没错,这个案子看起来离我们很远,但如果让我们仔细梳理一下其中的几个关键词,会发现,其实这只是一个缩影,不管是津巴布韦还是中国乃至全球,类似的情况都不在少数。  





关键词一:少年!


案件发生地是一个非洲南部的内陆国家,是的,或许人种不同让我们对于少年的定义有些许差异,但是对于少年的保护却是一致的。就像本案中的法官为保护男孩拒绝透露他的名字,以及从男孩被判处的刑罚中都体现了当地的少年保护情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也对应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对《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义务例外情况,亦是一种少年保护情节。


案中男孩的年龄14岁,这个年龄在中国,已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对于男孩的行为,强奸罪是肯定的,而且还是属于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之奸淫幼女。但该男孩还有一点不能忽视,他携带艾滋病毒。如果他并不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毒携带者,那么定强奸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如果他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毒而对幼女实施性侵呢?就有了可定性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四种观点。除了其中的故意伤害是否构成重伤暂时从《刑法》以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还难以得出确定结论外,采取其余三个观点,该男孩在中国仍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在全球都很严重的问题:


少年犯罪。


近些年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少年犯罪率均是呈上升趋势,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毕竟少年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往大了说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为何会走上一条极端之路,从家庭、社会和其自身我们都能找出很多的原因。就拿本案中的男孩来说吧,父母都是智障,对于他的管教自然是缺乏的,而且也几乎没有接触过正规的教育,对于是非善恶的明辨全靠自己的认识,再美的盆景也需要有人的定期修剪枝叶,更何况是一颗才开始发芽的小草?男孩被“放养”的结果就是容易会近墨者黑,年少时期认为某些所谓的友谊胜一切,义气走天下,被不良风气感染也是在所难免了。父母的生理缺陷也或多或少的会让他感觉家庭的爱不是那么完整,失去情感的滋养,性格的偏激和暴躁也成了情理之中的结论了。这也是为何他还会去强迫其他小孩子一起参与奸淫的原因之一吧。




关键词二:犯罪!


前面提及了关于少年犯罪的问题。低龄化,暴力化是这一问题的突出反应。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为抢手机而向被害人泼硫酸事件等都折射着这一现象。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14到16岁的犯罪人数最多。这就是处在一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中。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目的就是为了给更多的少年重新来过的机会,但这样的规定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有很多人提到,现在的少年基本都早熟了,加之整个社会形态的变化,现行的一些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大的发展环境。于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更为严苛的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不过这样做真的就有效吗,应该是很难。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阮齐林教授认为,现在许多孩子看似早熟,但是控制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差别,他们在实施暴力的时候并不会事先想到后果,所以,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实行更严苛的刑罚并不是很好的选择。


姚建龙教授将这一矛盾形容为“养猪困局”,很多少年初次犯罪的时候由于年龄原因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导致他们成年后更易继续犯罪,也就是“养肥了再杀”


解决这一问题至今也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案,借鉴国外?自身体制?抑制源头?都有道理却都有各自的缺陷。不然,这又怎么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呢?姚建龙教授少年犯罪是“错”不是“恶”,纠错之路漫漫,还待上下而求解。  





关键词三:艾滋!


艾滋的可怕就不用过多赘述,在这里,想要讨论的并不是关于这个病,而是少年和艾滋,就像天使和恶魔的结合。


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是艾滋的三大传播途径。由于新闻中并没有提及为何该少年会感染这个病毒,也不用过多去追究。少年感染艾滋的情形已经是十分普遍了,有的是自身的原因,有的却是没得选择的被迫,但无论何种,都是令人遗憾的事实。本该闪闪发光的太阳却被黑纱遮住了光亮,这何尝不是一种悲哀呢?


去年,西安一位林姓少年因患艾滋自行在家手术的新闻不知震惊了多少人的心。除了死亡,艾滋还慢慢削弱人的意志,让人崩溃。周遭怪异的眼神,被排斥,被孤单,被嘲讽加上病痛,这样的打击连成年人都难以忍受吧,更何况是还很脆弱的少年。除了忍受,就只有反抗了,最典型的反抗就是暴力,那和犯罪也只是一步之差的距离了。


发生了一件事情,我们总是会不觉得的去同情和帮助受害者,如果可以分一些关注和爱心给那些不幸的少年,或许很多事情就会都变得不一样了。





结语:


看见“少年”、“犯罪”、“艾滋”这样的字眼,就算这起案子发生在津巴布韦,但是不是也给在中国的我们乃至在世界各地的你们一种熟悉的感觉,全世界都重视的话题,也是全世界的难题。少年的教育和保护,少年犯罪问题,少年艾滋病人(或携带者)分属教育、法律、医学领域,看似毫无关联却又是环环相扣:


少年的教育问题没做好,对引发犯罪和感染艾滋病毒而言就产生了潜在威胁;

少年犯罪的诱因有教育缺失,也有因艾滋受歧视后的报复;

少年艾滋病人(或携带者)有的源于意识的缺乏,心理压力也可能导致他们走上极端的道路。


通过男孩,仿佛看见我们所处环境中的赤裸裸现实,津巴布韦到中国似乎只有文字的距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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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乔勇
  • 执业律所: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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