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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父母没有明示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情况下给自己的子女出钱购房,后期子女和配偶离婚,款项性质如何?

来源: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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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需要买房,父母没有明示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情况下给自己的子女出钱购房,后期子女和配偶离婚,父母是否可以向子女和其配偶主张借贷呢?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得出结论: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属于赠与,不能认定为借贷。但是我要说,上述法律规定解决的是在父母已经明示是赠与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示赠与的对象,法律推定赠与对象是子女一方还是子女与其配偶双方的问题,并不解决只要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就一律认定为赠与。

那么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没有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情况下,尤其是子女和其配偶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可否主张借贷从而向子女和其配偶主张返还借款呢?同时子女的配偶可否以父母当初的出资为赠与为由进行抗辩呢?

本律师认为应该认定为借贷,理由如下:

一、虽然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已经变更为“共签共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只要父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且子女和其配偶用该笔款项购房房屋共同居住或者受益,则父母可以主张为借贷从而向子女和其配偶主张归还借款。

二、子女的配偶主张为赠与的举证责任更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三、将父母为子女的出资款认定为临时性的资金出借,有利于培养成年子女独立自主的价值观念,子女在成年以前父母就含辛茹苦的养育和教育自己的子女,如果子女在成年后,还理所当然的将父母的出资款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利于培养孩子健康的价值观念。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是借贷或者赠与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对子女和其配偶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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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平
  • 执业律所: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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