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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常见法律风险

来源:周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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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往往忙于公司业务,很少有时间了解关于公司营运和股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活动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这里,道广律师根据多年实务经验,将公司及大股东容易忽视或遇到的问题简明分析如下,以供参阅、了解。

一、财产混同

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错误的认识:

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属正常现象

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没必要区分那么清楚;

3)将老板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账上,以此避税。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剩余的部分,才归老板(股东)所有,这在法律上称为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第1种情形下,极有可能出现本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耗了,使得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法律所禁止。

在第2种情形下,将甲公司的财产转到乙公司,除可能损害甲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损害到甲公司股东的权益。

甲公司有AB两个股东,股权比例分别40%、60%,乙公司有BC两个股东,股权比例分别60%、40%;将甲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乙公司,在财产数量上对B股东是没有影响的(都占60%),A股东则是不利的,同时对A公司的债权人也是不利的,因为通过转移,甲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的财产变少了。

对于第3种情形,其违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而已。

以上三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其错误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

在法律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

 

二、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1)因为客户是熟人或者朋友,出于情面或者信任,认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推敲。

2)由于担心失去机会、急于签下订单,对明显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条款放弃谈判。

3)抱着先签合同,后面的事情不一定会发生,等发生了再处理的侥幸心理,放弃对可能造成麻烦情形的预防。

一旦发生纷争无法协调的时候,白纸黑字的合同就成为证据,情面、信任、侥幸心理等就变得无能为力。

在法律层面,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无效,否则合同的约定就是法院判定输赢的主要依据因此,务必要对合同的这一法律属性予以足够的重视。

另外,实务中经常发现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法律含义与双方当初意思不一致、甚至歧义的情形,从造成较大的麻烦。这是由于拟定合同的公司或个人对法律不熟悉、语言表述不明晰、不准确所致。所以,重要的合同,务必要请律师审核,以确保约定合法合规、明晰准确。

 

三、业务款走私账

无容置疑,业务款走私账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另外在民商事方面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票的买卖双方及对公走账的收付款双方是一致的,不仅了证据,而且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能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但走私帐,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与收付款双方不一致且没有发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很难证明买卖合同和收付款是对应匹配的,这就为维护合同权利带来风险。

因此,业务往来应该按规定走账,以避免可能的风险。

 

四、未能及时终止、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

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相当一部分公司和老板会采取拖延的办法。

有时拖延确实可以争取时间、促使客户让步,甚至最后不了了之,而从中获益。但更多的情况下,拖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增加企业损失,合同违约责任的大小可能与时间相关(如逾期一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时间,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等);另一方面,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理起来可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当合同确定不能履行时,应及时终止或解除合同,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恪守信誉的一种表现。

 

五、轻率对外提供担保

日常经营中,可能会遇到朋友或熟人贷款需要担保人,在“这只是规定要求,走一下程序”、“一定会按时还钱,肯定不会让朋友吃亏”等说辞下,在相关担保文件上签字盖章然而一旦逾期还款,担保人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对外提供担保的事情,包括股东或老板对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本来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轻率地对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使股东或老板对公司压上全部身家,进而丧失“有限责任”这个对股东或老板的保护墙。

 

六、不及时清算并注销公司

当公司出现需要停止经营、解散的情形时,股东应该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司的相关手续。清算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亏损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为了清偿公司债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再次是某些情形下,可以将剩余财产(即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以保护股东权益。而注销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清除公司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如同一个人逝世后就不再从事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一样。

虽然这个过程比较麻烦和漫长,且会花费一定费用(公司承担),但只有这样,股东才完全履行了其职责,彻底将公司的经营风险与自己隔离,从而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否则,长期停止经营,不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因为放任公司损失的扩大或未经清偿公司债务、股东私分公司财产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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