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先说说房产归谁!
既然已经谈到了离婚这一步,那就聊点现实的:房子到底归谁?是一人一半?还是按比例共有?各种不同情况,还需要细细划分。
一、哪种情况房产只属于个人,不需要分割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两种情形
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房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了你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的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2.采用所谓“假离婚”方式
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三、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6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机器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证该方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1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