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7——付某某盗窃案
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7——付某某盗窃案: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8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后,撤诉。我在该案一直在无罪辩护,一审判决8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时,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同意,最后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过程艰难,成功无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进行一审辩护。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先说明一个事实,以示客观公正。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当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我们仅仅于2016年1月25日会见被告人(有且只有一次),在开庭之前的2个月内未曾会见过被告人。因此,辩护人完全根据被告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司法机关固定的全部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的行为,只是推断,实际上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仅有可能性,没有必然性,更不能排他性,达不到入罪的证明标准。
1、认定“2015年8月6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高德科电子市场一楼****号柜台购买手机时不慎将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4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掉落地上”。该事实,除了被害人陈述钱包内有现金5400元及其他物品之外,没有任何直接或者有力证据予以佐证。
2、认定杨某某的证人证言错误。杨某某的证人证言“2016年8月7日16时许,有一名男子来我店里买手机.....”。起诉书认定的案发时间是2016年8月6日16时许,杨某某的证言与起诉书相互矛盾,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该证言没有证明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的钱包,更未能证明钱包内现金的数额。
3、认定“2016年8月6日16时09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发现被害人掉落的钱包,遂借打扫卫生之际通过扫、拨等方式将钱包盗走。该事实,经过观看监控视频,被告人存在打扫动作,仅仅具有推断其扫走钱包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另一边是监控死角,看不到钱包是否被打扫,即无法排徐监控死角的地方是否具有其他人的腿或物移走了钱包,另外从被害人掉落钱包到发现钱包被丢的时间段内人来人往,无法排除其他人移走了钱包。因此,该视频只能推断被告人的打扫行为,具有盗走钱包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其必然性,更不能证明排他性。刑法证明标准严格,禁止有罪推定,反对证据不足定罪量刑。
二、起诉书认定指控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且某些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常理上,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现场监控画面显示:被告人于16时09分10秒-16时09分15秒在被害人身后扫地,期间被害人回头看了两眼,下意识仔细查看了一下地面,没有发现自己钱包丢失,时间约为2秒-3秒。在其直接视线之下,被告人不可能盗走其钱包。
2、从该监控视频可知,被害人的钱包不慎掉落在柜台底下的隐蔽区域,边上有其他物品遮挡,难以发现。被告人身为电子市场清洁工,不具备管理监控的职务便利,不可能提前知悉钱包位置而悄然实施犯罪。假设被告人窃取钱包,即是临时所起的犯意。但是,辩护人研究监控发现,被告人在被害人身后扫地停留时间一共不超过15秒钟。假设在这15秒钟的时间里,从进入扫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见过钱包)到发现钱包、到产生犯意,再到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系列的过程,必须要在这15秒钟的时间里完成。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时年56岁,视力不好,不可能具备如此淡定的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
3、被害人钱包长约20厘米,宽约10厘米,通体黑色,假设如被害人所述内有5400元现金等物品,则必定钱包体积饱满并且较重。假设被告人通过扫、拨等方式将其扫走,实属不易,在人来人往的电子市场,难以做到不被他人发现。
三、被告人8年来一直在该电子市场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被告人所属深圳市****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其在福田区高德科电子市场从事保洁工作。当天的保洁任务是电子市场一楼**区域,平时会轮到其他区域。工作8年来,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也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
四、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该钱包落下何方,何人取走,均无法认定。其在案发当日走市场侧门,空手下班回家,没有携带其他物品。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搜查时,并未发现涉案钱包。案发当天,被告人从16:00上班-20:00下班前没有离开过**区,期间倒了三次垃圾,也没有去过洗手间,下班后走市场侧门空手步行回家。2015年8月7日02时05分-2015年8月7日02时30分,在钟某某见证下,侦查人员搜查了其住宅,在被告人的住处未发现涉案物品。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配合搜查工作,对搜查活动没有意见。通过搜查,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因被害人不慎遗失钱包而引起,从监控视频上,只能证明被告人具有盗窃行为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其必然性,更不能证明排他性。从法律上看,刑事入罪具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同时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从逻辑上与常理上判断,被告人也难以实施盗窃行为。因此,恳请法院根据证明标准,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方面衡量,切实维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