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4——李某某套路贷诈骗案
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4——李某某套路贷诈骗案:该案因公司牵涉套路贷(当时国家严打套路贷),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办事人员涉案,经历37天关押的艰难过程,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呈送逮捕后,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李某某立即被取保释放。最终结果,李某某无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梁炳池律师。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23-1鼎方律师楼,联系电话:13590451828。
申请事项:申请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符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事实与理由:
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我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特向贵局申请对其取保侯审。通过会见李某某,根据其本人的陈述与陈述的供述,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属于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意志的行为,而且角色是普通员工,没有股份,不是高管,被害人柳某某是张某某的客户。李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但属于情节较轻的从犯。因此,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会见了解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正常入职公司,属于公司的员工。李某某陈述,无论入职广东******有限公司,还是入职广州******有限公司,皆办理了正常的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由公司通过转账或税后由银行代发工资,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二、李某某的一切工作行为,皆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意志的私人行为。李某某陈述,涉案的一切行为,皆是公司、老板或上级交付的职务行为,没有个人意志的私人行为。
三、李某某是普通员工,没有股份,也不是高管。李某某陈述,其只是领取固定工资(加提成与补贴),受指派办事的普通员工,没有股份,没有分红,也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其老板或上级有刘某某、白某某、马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等人。
四、被害人柳某某是张某某的客户,李某某受公司指派带被害人去办事。李某某陈述,张某某是广东******有限公司的销售,被害人柳某某是张某某的客户,李某某受公司指派带被害人云三元里办理借款,以及协助办理其他公司指派的事宜。
五、李某某履行职务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则可能属于情节较轻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综合前述四点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但属于情节较轻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其弟弟李文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辩护人特为李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申请人:
2019年5月16日
附:1、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户口本;
2、《取保候审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