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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1——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来源:梁炳池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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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1——罗某某职务侵占案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罗某某属于从犯,公诉机关对其建议四年至六年。我当庭向审判长说我要发表十一点辩护意见,审判长看着我笑了,仿佛是看你究竟想说什么!结果非常意外,法院判处罗某某三年缓刑四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邹某某委托,并经罗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十一点辩护意见:

一、罗某某属于从犯,在本案中的处于辅助地位,作用很小,依法应当对罗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主犯是彭某某,通过采购机器,彭某某一手操作两次侵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60多万元,并由彭某某一手操作将160万元投入该公司作为1/6股份的出资款,并一手操作分配该1/6的股份比例:彭某某70%,罗某某20%,王某某10%。罗某某在其中,只是辅助彭某某参与第一次采购机器的洽谈工作。其余的工作、后面的工作以及第二次侵占事情,罗某某并未参与,所得股份也是任由彭某某一人分配的。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属于非暴力型的经济犯罪,侵占的160万元已经入股公司,该股份已全部退还公司,即已全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一手操作将侵占得来的160万元,并非分给罗某某王某某,而是全部作为认缴上述公司1/6股份的出资款,即换成股份。目前该换得的股份已全部退还公司,彭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已全部退赃、退赔。

三、罗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突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如实供述,坦白交待,充分证明认罪态度十分端正,悔罪表现非常突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真正知错改过自新。我国刑法67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涉及两次侵占,罗某某仅辅助参与第一次,是小部分共犯,并且没有参与核心的策划与行动,在其中更没有任何主动权,不能以完全的共犯衡量。彭某某策划的第一次购买机器的侵占行为,罗某某只是在洽谈前期辅助参与过,中后期的洽谈与操作(比如谈价、转账、返转账、入资公司、分配股权等)均是主犯彭某某全部完成。彭某某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仅仅提到罗某某知道这个事情,但不知道我买设备的底价是多少钱,王某某具体的情况不清楚,但事后他们两个是清楚。”至于第二次购买机器的侵占行为,罗某某根本没有参与进来,也仅仅是事后知道。另外,整个职务侵占过程,罗某某均没有接触核心的策划与行动,在其中更没有任何主动权,一直是被动牵连进来。

五、本案侵占的财产完全由主犯彭某某一手操作,实际控制,入资公司,并主导分配股份,罗某某没有任何积极主动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实际利益。主犯彭某某明确承认,本案由其一手操控完成。洽谈、报价、转账、返转账、认缴股份、入资公司、主导分配股份,全部由主犯彭某某一人完成,罗某某没有任何积极主动的行为。至今为止,罗某某也从中没有获取任何实际利益。

六、罗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一时不慎被动参与到本案中来,属于误入歧途。罗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出具《证明》:罗某某在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说明罗某某平时行为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涉及本案是完全是被动的,实际上属于误入歧途,一时不慎。

七、为了协助主犯彭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罗某某的家属曾向彭某某的家属交付23万元,以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出具证明:证明收取了罗某某的弟弟23万元,赔偿被害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八、就本案而言,没有主犯即不存在从犯,对主犯彭某某的谅解,则当然视为对从犯罗某某的谅解。据了解,被害人对主犯彭某某出具《谅解书》,从本案的实际情况与基本的理解认为,对主犯谅解,当然视为对从犯也谅解。因为本案的从犯实际上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本案的主犯即不存在本案的从犯。并且,在赔偿被害人时,罗某某的家属也让主犯家属代为支付了23万元。

九、罗某某的家庭属于特困户,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急于求富,一时不慎触犯刑法。罗某某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与镇民政所出具《家庭贫困证明书》:罗某某一家,父亲带病打零工,母亲患风湿心脏多发病常年吃药治疗,妻子务农照顾两个幼小孩子,家庭经济生活条件十分困难,属于该村最典型的特困户。

十、公诉机关对罗某某的量刑建议大大偏高,完全违背客观事实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本案而言,罗某某具有众多方面的从轻量刑情节,比如从犯、退赃、赔偿、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小部分共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取得谅解、家庭贫困特困户等等,公诉机关没有考虑上述种种的从轻量刑情节而出具量刑建议,明显大大偏高。

十一、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让辩护人转告家属,如果法院同时判处罚金,务必依法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罗某某具有众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从犯、退赃、赔偿、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小部分共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取得谅解、家庭贫困特困户等等,实际上,罗某某的行为从始至终确实十分轻微,并且从中没有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因此,辩护人建议对罗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谢谢!

 

                       

辩护人:梁炳池、史敦定

                    

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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