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企业搬迁员工不愿随迁怎么办?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基于成本、发展等考虑而进行搬迁是十分常见的行为,譬如前几天就传出华为公司要将终端业务部门搬迁至东莞松山湖,作为国际性的大企业,该业务调整也意味着数以万计的员工工作地点的调动。当然不仅是华为公司,所有企业进行搬迁时都不得不考虑,如果员工不愿随迁要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工作地点会在其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明确。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不一致的,员工的工作地点应以实际工作地点来确定。企业搬迁如涉及员工随迁,可能会存在劳动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就企业搬迁而言,仍需区分不同情况讨论。
就深圳而言,如企业仅涉及到在深圳市内搬迁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作地点的变动,员工不愿随迁,可与企业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员工要么服从调动,要么就只能辞职。如涉及到企业跨市区迁移的,员工不愿意随迁的,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存在跨市区搬迁,有大量员工不愿随迁,企业又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消极处理相关员工的补偿要求,甚至以放假等手段遗弃员工进行搬迁的情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而,在深圳中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第8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该规定赋予了在企业跨市区搬移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主动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导致的企业搬迁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
但无论如何,如企业涉及到搬迁,仍应妥善做好前期准备,告知员工相关搬迁信息并统计员工随迁意向,同时还应当做好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对员工随迁问题的处理原则的宣传工作。如员工不愿随迁,无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都应当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与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达成一致,并保留相关书面文件。同时,就企业搬迁等信息应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提前沟通,如有必要,企业也可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协调,主动积极进行面对,才能妥善应对因搬迁可能引发的相关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