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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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二手房买卖——营改增后交易税费只降不涨

来源:郭海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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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4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对营改增后涉及到的其他税费的计算依据予以明确。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深圳个人二手房买卖中,营改增后交易税费只降不涨,彻底粉碎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税费将大幅上涨的谣言。

      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一套房产,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315万。在营改增前,如不适用营业税减免政策,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即15.75万,营改增后,如适用5%的增值税率,则需缴纳增值税为15万元,相比缴纳营业税是有所降低的。同时营改增后,其他税费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比如契税,原计税依据为315万,现计税依据为300万元,而其税率并不因营改增而发生变化,如税率按1%计,则原来需缴纳契税为3.15万,营改增后则只需缴纳3万元,缴纳的契税相应减少。个人二手房买卖在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也大体按照此原则均能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

      同时针对营改增前,考虑到二手房买卖中营业税存在的既有优惠政策,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在20163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该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则规定了二手房买卖增值税的相关减免情况。除北上广深外,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上广深则适用“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减免力度比营业税减免只强不弱,再考虑到计税价格,总体而言,二手房买卖在营改增后所缴纳的增值税只会少于之前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不过通知中也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如上所述,个人二手房买卖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在营改增前也都是可以免征营业税的。因此,二手房买卖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下,其他税费的计税价格与之前免征营业税时一般并无区别。如契税,在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形下,交易价格若为315万,营改增前后契税的计税依据均为为315万,缴纳契税也是相同的,虽然并无降低,但绝不会上升。其他税费也是如此,在个人二手房买卖中,即便不能有所降低,也不会发生上涨的情形。

      最后,郭海虎律师提醒您,当前正值营改增全面推开时期,市场上部分人为了哄抬交易,利用民众对于营改增政策的不了解,散布营改增二手房交易税费即将大幅上升的谣言,从而引起部分民众恐慌,着急进行房产交易过户。实则,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总体而言是只降不涨,房产过户“五一”过后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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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海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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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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