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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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定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郭海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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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楼市行情水涨船高,房产交易市场也空前火爆。但是因此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近来有不少客户就房产纠纷向我咨询,其中有位客户提出过可否主动返还双倍定金从而解除租赁合同的想法,经笔者详细分析后,仍表示一知半解,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定金的种类及作用进行厘清。

按照民法理论,定金可以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各自均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作用。现行法律中对于定金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和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都是在最高院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而违约定金则广泛见于合同法,担保法条文中。

合同法第116条及担保法第89条中所指的定金均为违约定金,其作用均为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履行,如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定金,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适用定金罚则后,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仅在因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过这并非是因适用定金罚则导致的,所以说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就是说的订约定金,其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订约定金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必然意味着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此时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谈不上合同解除了。

而成约定金的规定则见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成约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其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但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仍然适用实质优于形式的原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则规定了解约定金,具体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见解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为代价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解约定金,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定金损失为代价解除合同,然而合同解除后依然适用过错原则,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定金常见的四大类,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约定定金,则应当事先明确想约定那种定金,在合同的拟定过程中应当谨慎处理,避免造成误会而无法达到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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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海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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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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