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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认罪认罚与刑事速裁

来源:郭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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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认罪认罚与刑事速裁


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这些说法可能你听说过,然而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你根本找不到这样的规定。是的,这是近些年在刑事司法中广泛试点的一种新型刑事诉讼制度。

自首坦白从宽、刑事和解从宽、认罪悔罪从宽、未成年人从宽,刑事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很多的从宽了,目前广泛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从宽有什么特别之处?

简要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在程序上简便快速处理,在量刑上给予从宽。

简便快速处理,可以使公检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使犯罪人避免长期羁押并获得从宽处理。

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实际上,速裁程序经修改完善后纳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按照认罪认罚制度试点的规定执行。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相关规定。试点结束后,相关制度有望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之中。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没有适用案件类型方面的限制,即便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了保护特殊被告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包括4个方面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同意量刑建议;④签署具结书。也就是说,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是嫌疑人、被告人完全的自愿选择。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选择阶段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在检察阶段,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四、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程序的简和快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速裁程序的适用

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适用速裁程序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④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⑤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2、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简易程序审理,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的选择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或者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规定,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试点办法规定为“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样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

另外,无论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还是速裁程序的适用,其前提均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如果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虽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

五、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

总体而言,试点办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幅度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上以原则性、导向性规定为主。

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法院依法判决。

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

根据有关地方试点中的做法,认罪认罚阶段越早,获得从宽量刑的幅度越大,按照“321”的比例,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则减少基准刑30%,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20%,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10%。但这一探索性做法并没有被最高司法机关明确纳入试点办法,并非普遍适用。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首要起因是刑事案件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醉驾入刑、扒窃入刑以及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部分违法行为入刑,导致刑事案件激增,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大量刑事案件如果不能及时结案,将会导致刑案办案时间过长、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人权保护。但是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过程,也隐含着消减刑事司法公正性的风险,值得引起重视。

1、认罪认罚的复杂性

“法律上的事我不懂,心里没有底。”这是一位犯罪嫌疑人的表白,事实上也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实际心理状况的真实反映。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可能判处什么刑罚?在这些问题一头雾水之时,面临司法机关的强势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明智地做出选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侦查机关以尽快破案为目的而诱导、逼迫嫌疑人认罪认罚,则会使一些嫌疑人处于无罪认罪的风险境地。

犯罪嫌疑人既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又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如果指控的事实与供述的事实不一致怎么办?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为了获得“认罪认罚从宽”而违心认可并不属实的指控?犯罪嫌疑人既要坦白认罪,又要认罚,在刑事量刑规定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认罚”选择是否有足够明智的决策支持?

2、从宽幅度问题

试点办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从宽、从宽幅度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虽然速裁程序试点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的探索,但并没有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中得到确认。

除了程序上的简和快,仅从量刑角度来看,实际上在普通程序中,自首、坦白、当庭认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这些情节本来就是量刑中的从宽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不能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得到重复评价,那么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从宽程度并不明显。

3、效率与质量问题

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不进行法庭辩论。试点实践表明,适用速裁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检察院和法院的案件处理效率。抽样统计显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法院在10日内审结的占94.28%。具体到个案审理来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开庭时间“超短”,有的法院平均10分钟审理一个案件,有的法院平均3.3分钟审理一个案件。法庭审理的形式化特点非常明显。虽然法官会把大量工作做在开庭之前,但以如此高的效率开展刑事案件法庭审理,如果个案中存在怨情、隐情或者疑点,是很难被发现的。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案件中有隐情、有不明问题、复杂问题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慎重选择认罪认罚,尤其要慎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以便通过更加严格的程序保护合法权利。

4、律师参与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会从有关机关获得每个案件数百元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才会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而且只是提供法律帮助,并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如果拖延到考虑是否认罪认罚时才想到律师,已经属于后知后觉了。在身陷囹圄之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是越早越好的,哪怕后来需要选择认罪认罚,也因为前期充分的律师支持而更加明智。当然,实践中有些公安、检察人员内心是不欢迎律师介入的,因为那会使得他们的工作效率不得不慢下来。但是,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早为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获得全过程、持续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无疑是当事人的明智之选。

2017/9/14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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