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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来源:郭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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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在电影《少年犯》的片末,专题采访青少年犯罪的女记者回家时见到的场景,是警灯闪烁的警车瞬间带走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儿子,这一场景令剧中人和观众都感受到意味深长的尴尬。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让很多幸福的家庭顷刻间陷入痛苦的深渊。

据统计,2009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人数的6.18%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第一次犯罪的年龄集中在14-16岁。犯罪类型多为暴力与侵财并趋向多元化,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强奸、杀人、贩卖毒品较为多见,暴力倾向日趋严重。团伙犯罪特点明显,以盗窃、诈骗、抢劫团伙占大多数。

未成年人身心处于不成熟阶段,不能准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缺乏清晰的法律意识,从其犯罪动机即可管窥一斑。有关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排前三位的是钱财、义气、寻求刺激。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影响因素较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改邪归正机率较高。经过教育改造,大多未成年犯罪人能够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现代刑事司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体现出有别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那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不以惩罚为主要目的,而是更加强调教育和挽救,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多考虑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方针与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主要在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规定主要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上述实体性法律规定,在定罪量刑时必须适用。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编,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一章,在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明确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享有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有关法律及司法政策。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重申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这一核心方针和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公检法各部门都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干预、减少羁押措施、减轻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更多机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核心原则为基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原则,主要包括: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原则、双向平等保护原则、迅速简化原则、保护隐私原则、分案处理原则。

1.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措施、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

2.双向平等保护原则

是指既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尤其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帮扶救助。

3.迅速简化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诉讼负累。

4.保护隐私原则

主要体现为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听证、不得对外泄露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以保护未成年人获得改过自新、健康成长的环境。

5.分案处理原则

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分别执行,以更好地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主要的制度包括: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严格限制逮捕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制度

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较低,指定辩护律师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主角。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形式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律师辩护的保障,但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辩护,却受到有关方面的质疑。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指定辩护律师大多从业经验较缺乏,案源充足的律师一般无暇担任指定辩护律师;律师精力投入不足,一些指定辩护人甚至没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到办案机关阅卷;指定律师的辩护更多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公检法各自指定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环节由不同律师参与,指定律师无法深入了解案情。有法官坦言,有的指定辩护律师因为怕麻烦,甚至不愿意到社区、单位收集未成年被告的现实表现。而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某地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被指派的29名律师中,16人没有会见嫌疑人,9人没有阅卷。造成法律援助制度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立法本意的根本原因,是对于法援律师的政府补贴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格严重脱节,影响辩护律师的积极性、责任心。为了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0178两院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但以此思路解决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实效问题,前景未必乐观。

2.社会调查制度

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都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犯罪动机等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从而为教育、挽救、处理提供参考。这一制度的探索实践虽然有些历史,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明确的,但法律并没有将此项制度规定为强制性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于卷宗中没有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材料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补充提供。但总体而言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历史品行、学校及社会评价、家庭管教条件等方面的材料,虽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社会调查材料,但法院仍旧可以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并且接受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调查材料。

3.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201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相比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修改为“应当通知”,而且相关规定更加详细,到场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更加明确,这显然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实践中这项制度的落实也存在一定的不尽如意之处。

4.严格限制逮捕制度

严格限制逮捕,实际上就是严格限制审判前羁押,对于犯罪未成年人,尽可能给予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审判前是否羁押,对于最终审判结果往往产生很大影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获得取保候审,对于后续维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获得更好的教育、挽救机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于审查批捕环节如何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面临“羁押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的现实,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率依然很低,其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造成这一现实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办案人员长期以来“构罪皆捕”习惯做法,以及担心犯罪嫌疑人“脱保”影响诉讼,另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比较大,对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如何避免“脱保”存在操作性困难。

关于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逮捕制度,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事处罚,本文作者另有《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逮捕措施的严格控制》和《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详予分析。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特殊保护”原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4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 1463 个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共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3948人,比2013年增加了1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起诉决定,而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并附加条件,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符合条件的,是“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而不是“应当”附条件不起诉,这给检察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01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强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时,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引导办案人员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当事人和解制度相结合,通过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加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进程。

为了指导检察人员在办案时具体把握“有悔罪表现”的标准,上述检察工作指引进一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③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④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⑤犯罪中止的;⑥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既可能被起诉,也可能被附条件不起诉,又可能直接获得不起诉处理,相关规定较为繁杂,本文作者另有《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案件的不起诉》一文,详予分析。

6.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了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除非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封存,或者是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否则不得对外泄露。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协助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7.不公开审理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实际由未检部门受理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包括审判时候的不公开审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2017/8/2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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