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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救助期

来源:郭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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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救助期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经历了第一次讯问之后,还能在外面呆着的人就不是太多了,一般情况下,被刑事拘留了。这个时候,失去自由的嫌疑人是被错抓了?受了故意陷害?经历了非法逼供?还是真的做了什么坏事?做了什么坏事?这一切,只有嫌疑人自己知道。

嫌疑人虽然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但他可能根本不知道违了哪条法,犯了哪条罪,该受什么处罚,自己有什么法律赋予的权利。他说的每一句话,未必会被认真地对待、准确地记录,却又可能成为呈堂供证。

厄运突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免惊慌失措。有的家属可能四处打听,托关系找门路,急切寻找“捞人”专业户。然而却很有可能,惊慌失措之中延误了关键的救助机会。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究竟该如何行事?无他,尽快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其他事情都可慢慢再说。有效的刑事辩护必须“从头开始”,救助的关键时刻就在最初的几天十几天。这个时期,就是律师界所称的37天黄金救援期”。

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有一定法律和事实依据。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的审查时间为7天。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前,侦查机关最多只能羁押嫌疑人37天。这就是“37天黄金救援期”说法的来源。

事实上,这个关键时期或许并没有37天,有时只有短短几天。现实中很多案件未及一个月就已经完成了批捕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拘留羁押延期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侦查机关随意延长报捕期限的习惯做法受到明显制约,很多案件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会很快进入报捕程序。尤其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刑事案件,按照规定,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在17日以内做出逮捕决定。这个时候的“黄金救援期”只有10左右!

为什么呢?为什么被批捕前的这段时间被认为是关键救助期?

这需要人们对逮捕之前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从刑事拘留之日到批准逮捕之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阶段,这个阶段的结论或者结果,会直接、持续地影响后续阶段的走向。侦查机关既然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一定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而为了巩固初步战果,侦查机关常常会尽力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尤其是对于遭受非法取证的嫌疑人,或者遭受恶意构陷的蒙冤者,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有效帮助,对于防止无妄之灾尤为紧迫而重要。

错误一旦开始,就会产生惯性。刑事诉讼经历了一个过程之后,如果发现错误需要纠正,那么还人清白的过程,就是证明办案机关犯错的过程。办案机关在失误犯错的方向上走得越远,纠正失误的难度就越大。如果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就意味着其被起诉判罪的机率大大增加。在被拘留人孤立无助、完全被动的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出了纰漏、受了误导、非法取证、忽视无罪或罪轻证据,嫌疑人往往很难靠自己的辩白解脱困境。

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规定: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上述规定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批捕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就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阶段,引入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专业角色。如果说公检法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那么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就是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和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嫌疑人申诉和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性质、案件情况和办案进展,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一定的制约,并通过有效的沟通,防止不必要的刑事程序的演进,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小事化大”的危险。而且,律师的及早介入,也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情况,在此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在关键时期聘请律师介入,有利于不羁押、不批捕,在萌牙阶段控制事态恶化。嫌疑人被拘留后,有一定的比例不被批准逮捕;嫌疑人被起诉时,有一定的比例并未羁押。然而一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能够实现无罪辩护的比例几乎为零!因此,做好刑事拘留后几天、十几天、最多三十几天的工作,对于从源头控制风险、全面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电影《变脸》中有一句很有意思的台词:“衙门这地方,一阵风就能把你吹进去,八头牛也拉不出来。”要从法治社会的“衙门”里拉出一个被风吹进去的人,必须毫不迟疑地请律师,十八头牛也是没有用的。

2017/5/2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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