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律师

郭军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律师漫谈取保候审

来源:郭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8
人浏览

刑事律师漫谈取保候审

有人说,犯罪嫌疑人“进去”之后,最要紧的是立马取保候审;有人说,申请取保几乎是难于上青天,律师代为申请,只是表明尽了职责;还有人说,不找“关系”不以“捞人”为业的律师,其真正的价值外行人一般是有眼不识。

那么,嫌疑人及其亲属究竟如何正确认识取保候审?如何正确认识律师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质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中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是: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

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防止嫌疑人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逃避惩罚,司法机关通常通过拘留或者逮捕的方式羁押犯罪嫌疑人。审判之前不被羁押的方式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中取保候审是主要方式。

刑事诉讼法65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结合有关机关的其他规定,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可作如下归类:

1.非有期刑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有期刑+非危险性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重病生育+非危险性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羁押期满条件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均可取保候审,却不必然会被取保候审。但第4个条件出现时,取保候审一般没有问题。特别是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实际上已经在法律上羁押不能,办案机关将不得不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一些情形被列为“负面清单”,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仍可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4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不得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哪些具体情况更容易取保候审呢?

从案件特征来看:

一是证据不足的案件。侦察机关一般不会提请逮捕,即使报捕也很可能不被批准。

二是情节轻微的案件。有可能不起诉,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能宣告缓刑。

三是主观恶性较小、有一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如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初犯、偶犯,预备犯、未成年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四是满足重病及生育条件,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是与被害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从案件类型来看:

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一般而言,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几率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是因为本地居民更加方便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总之,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现行的取保候审决定程序遵循核准主义,而不是严格准则主义,并非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就应当批准。如果嫌疑人取保后干扰侦查、逃避惩罚,就可能使司法机关的努力付之东流。实践中,嫌疑人弃保脱保的比例较高,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被迫中断,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可能引起受害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冲突以及对司法机关的指责。这些都是司法机关严控取保候审的一个客观原因。对证据确凿、情节或者后果较为严重的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因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其他条件而被取保,而是在证据不足、不批捕且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时,司法机关不得不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因此,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当然要考虑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如果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却把精力耗费在不可能的事情上,结果只能是劳而无功,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司法机关后续的正常沟通。刑事辩护需要结合个案案情,着眼于案件全过程,从总体上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任何一个诉讼阶段都重视取保候审

在嫌疑人刚刚被抓的时候,积极争取“出来”自然属于当务之急。但考虑到经常发生的超期羁押现象,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也应当根据个案进展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任何有利、适当的时机,申请取保候审。

谈到超期羁押,就涉及到羁押期限。

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所造成的一种状态。羁押期限可分为侦查阶段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和审判阶段羁押期限。

拘留阶段:

公安机关的拘留羁押期限最长期限为37天,具体包括:正常情况3天,特殊情况延长1-4天,法定情形延长到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7

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根据刑诉法165条及检察院《规则》136的规定,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7天,具体包括:正常情况14天,特殊情况延长1-3

逮捕后的侦查阶段: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不过法律还规定了更多可以延长、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因此严格说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很难确定,这些规定是: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等等,相关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定不一而足、十分繁杂。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然后又规定了很多可以延长期限或者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此不赘述。

法院一审阶段:

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公诉案件和被告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后又是一大堆可以延长期限或者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也不赘述。其他审理阶段的期限规定此处亦不再继续罗列。

正是因为法律中规定了过多的期限延长或重新计算的情形,而且在不同阶段衔接期间也存在划分不清的问题,这些足以让法官和律师头晕,使实际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无法依法准确地确定羁押期限,所谓的超期羁押,大多是由这些情况造成。

从法条用语来看,刑诉法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即法定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却没有明确使用“羁押期限”的用语,而是仅仅规定了办案期限。然而刑诉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法条事实上明确:对于被羁押的嫌疑人,“法定办案期限”即是合法的羁押期限,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而不释放、不变更强制措施,即为法律意义上的超期羁押。当然,由于上述延期、重新计算的繁琐规定,可能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不超期,而相对于被告罪行应受的刑罚来说,已经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

你得明白,只要没有审理结束,你就可能一直在看守所里焦急地等待。据某地检察机关的统计资料,近年来当地的侦查阶段嫌疑人长期羁押占比逐年上升,部分长期羁押的简单侦查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羁押期间既没有调查新的证据,也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新的内容,甚至讯问犯罪嫌疑人仅有宣布逮捕时的一次和移送起诉前的一次。在此期间,维持逮捕率相当高,而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比例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甚至会出现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的尴尬。还有一些可能,那就是你被判了一个缓刑,事实上却已经在看守所里呆了数月;你本来可能判6个月,但你已经羁押了10个月,好吧,为了让你心里平衡,那就顺水推舟赠送4个月!

如何应对久治不愈的超期羁押?

刑诉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六)羁押期限届满的;(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虽然拘留期间特别是不批捕后办理取保候审的比例较高,但是在逮捕之后,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各个阶段,也都有一定比例的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罪行较轻的情形下,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及时申请取保候审,避免稀里糊涂地成为“服刑志愿者”。


四、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价值何在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它使嫌疑人从几乎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恢复到几乎完全拥有人身自由,从“准牢狱”到“准自由世界”,对于保护人权、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当事人而言,还有如下一些好处:

1.有利于嫌疑人寻找证据,查找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资料,与律师沟通,从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合法权利。

2.可以防止在看守所里“交叉感染”、相互传授犯罪技巧,习得不良习惯。

3.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承担家庭责任,避免经济困难和家庭危机等。

4.可以避免事实上并不必要的羁押。

 

五、取保候审中的“灰色地带”

因为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较轻,办理取保候审的环节,自然也会成为部分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谋求“寻租”的领地。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大多情形下规定是“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有的取保条件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机关几乎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不予批准时,仅有说明理由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赋予申请人申诉或复核等救济权利。因此才会有律师朋友感叹:明明符合条件的申请,却被司法机关拒绝!同时也自然会出现,明明不符合条件而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实中采取贿赂等手段谋求取保候审的案例并不鲜见,名为“捞人”实为骗财的故事也时有耳闻,甚至也有律师因为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而锒铛入狱。

面对取保候审中可能面临的“灰糊糊”、“黑洞洞”,如何是好?

作为律师的忠告如下:首先,渴望自由,人之常情,但情归情法是法,法律之外的渠道,风险莫测;其次,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会为了金钱而赴汤蹈火,他的价值在于以合法的手段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再次,聘请专业的律师,越早越好!

 

六、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可以以保证人担保,也可以通过保证金担保。而采取人保还是财保,则由办案机关决定。实践中,因为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大多都是由律师代为申请。

什么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法律规定了4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亲属,也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邻居、朋友、单位负责人、基层组织负责人。保证人必须自愿为被取保候审人担保,并出具保证书。

所谓与本案无牵连,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所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保证人的工作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适合于对被保证人的监督等等。

所谓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他本人并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所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虽然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不严格符合4个条件,也有可能被许可作为保证人。

保证金需要多少钱?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虽然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也因此受到一些诟病。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但关于保证金数额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保证金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公安部曾于1997年印发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这个文件目前已经失效。但其中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规定还是可以作为参考:“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地方可能把取保候审保证金异化为创收手段,随意制造理由没收保证金,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可是如果碰到也是令人纠结的。

 

七、取保候审后的司法程序

取保候审虽然只是一种轻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其强制性、义务性不可忽视。无论是被取保候审人员,还是保证人,都需要认真了解相关义务和责任,以免被没收保证金、被羁押,甚至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都可能根据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多次传唤不到,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办案机关很可能会予以逮捕。现实中,一些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并不认真学习和了解自己的义务,因此存在的风险需要警惕。

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正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面临被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或者不起诉的,对取保候审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起诉的,则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侦查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的侦查案件,其处理结果大致如下: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的案件,则制作结案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如下:

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经过侦查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规则》286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规则》300条)

根据《规则》第300条,如果同案犯在在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且不符合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该解除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法院宣告判决前,在规定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上述处理结果,如果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则只能顺其自然静候处置。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还是没有处理结果,又该如何?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这十二个月并不是总的期限,在公安、检察、法院阶段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其期限均可以是十二个月;每一个阶段的取保候审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显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办案机关还是没有把案情整个水落石出,则很可能又出现“超期取保候审”的问题。

现实当中,不同地区办案部门执法能力有差异,“超期取保候审”形式各种各样。有的办案人员把取保候审案件搁置一边,不按规定期限办结案件,甚至听说有人被取保候审十几年的荒唐事;有的办案机关采用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降格处理等办法对案件进行“消化”;有的办案机关因为案件侦查有困难便会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中断侦查的方式,导致证据缺乏而在期满之后撤案;有的办案机关在期限届满时既不办解除手续,也不变更强制措施,不了了之。凡此种种,都会让被取保的嫌疑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惴惴不安,茫然不知所措。

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毕竟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约束,如不依法解除,后患莫测。因此,在“超期取保”之后,被取保的人有权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并要求办案机关尽快做出结论。当然,如果被查明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严重,也不排除办案机关决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的可能。

2017/5/4定稿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 


以上内容由郭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军律师咨询。
郭军律师
郭军律师
帮助过 188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8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