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物时摔伤,超市和个人都有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63岁的董某到某超市买鸡蛋。由于鸡蛋正值促销,所以有很多老人前来排队购买。8点整超市准时开门,顾客争相涌入,董某被人流挤倒在地。后董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所幸伤情并不严重。后双方就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分担协商未果,故董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摔倒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购物顾客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告为增加利润吸引客流举办促销活动,应当预见促销当天会出现消费者众多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应预先进行疏导、管理,但被告未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现原告因购物顾客相互拥挤而造成摔倒受伤的后果,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超市促销时人流密集,但其未对自身安全提起足够重视,没有做到谨慎小心,故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赔偿原告9660元;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超市对其公共区域内顾客及其他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因此对自身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双方具体的责任分担比例,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外出购物时切莫为贪图便宜而忽视了自身安全。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刘伊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