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伊戈律师

刘伊戈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搭乘他人车辆出事谁负责?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2
人浏览


  【案情简介】

  田某与张某系同乡,201635日,张某搭乘田某的私家车回老家。在行驶过程中田某为避让横穿道路的行人驶向对方车道,与另一轿车迎面相撞。两车受损,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后经评定为九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田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是张某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4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本案中,张某乘坐田某驾驶的机动车,由于田某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田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田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田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田某无偿同意张某搭乘其驾驶的非营运性车辆同行,双方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如果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对乘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有悖公平原则,亦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传承。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民法原理,应当减轻田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田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损失为31万元,判令田某赔偿其27.9万元。


  【律师分析】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车主并不能因此免责。因为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某搭载张某同行,由于自身逆行发生了交通事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其搭载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法院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减轻了其10%的责任。

  如何防范搭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呢?有建议称可以事先约定搭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自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免责合同也不能完全撇清车主的责任,如果因其自身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搭车人产生人身损害,车主仍然难辞其咎。

  比较稳妥的方法是选择投保车上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等材料在保额范围内获得赔付,从而为车主规避一些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但值得一提的是此类保险的保额比较有限,因此最为重要的还是事前防范。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避免风险最好的方法。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刘伊戈

以上内容由刘伊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伊戈律师咨询。
刘伊戈律师
刘伊戈律师
帮助过 4680人好评:3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30-B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伊戈
  • 执业律所: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40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3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