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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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有继承权吗?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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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1月张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某生前与前妻离婚,其女小张归张某抚养。后张某与离过婚并育有一子(小程)的李某再婚。李某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小程由前夫程某抚养。小程平时主要在程某家中生活,但遇寒暑假常来李某家小住改善伙食。张某去世后,小程以继子的身份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未果,后在其父程某的帮助下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程的直接抚养人是程某。小程虽然不时到张某家改善伙食,但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小程并未举证证明张某曾履行过向其支付教育费的抚养义务,且结合小程自认从未称呼张某父亲,及张某墓碑上并未留小程姓名等情况,综合认定张某与小程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程不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小程是张某的继子,根据该条,对于继子女只有在继父母与其成立了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在法律上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等。由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所以继子女并不当然的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这是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在继承上的显著区别。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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