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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堕胎,男方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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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经人介绍,游某与宋某12月登记结婚,婚后游某在家做全职主妇,二人经常为经济问题争吵,争吵中宋某不时对游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游某怀孕,偶然发现宋某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游某为此与宋某产生激烈争执,宋某再次动手,遂游某告知宋某并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堕胎,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游某未经其同意就做掉了孩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与宋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子女,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在游某堕胎后两人长期分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游某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准许离婚。对于游某要求宋某支付因堕胎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其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中止妊娠不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并不能因此要求女方赔偿。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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