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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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通知录用又反悔,该不该赔偿当事人》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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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小宋原本是一家公司职员,2015年底仍在职的小宋到另一单位应聘工作成功,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入职通知书,载明了岗位、入职时间等信息。报到材料中写明小宋需在正式报到日前办妥与现任职公司的辞职手续。次日,小宋便向现任职公司辞职。而在报到的前一天,小宋却被录用单位通知取消录用。新工作打了水漂儿,原工作也已经辞掉,本想在年前跳个槽,谁料想却竹篮打水一场空。小宋一怒之下,将录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工资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用单位向小宋发送录取通知书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而小宋也明确表示到单位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单位拒绝与小宋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宋的诉讼请求,判令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在录用单位向小宋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录用通知书可视为“要约”,经小宋认可形成“承诺”。此时,小宋基于对录用单位的信任为新工作进行了准备和投入,而录用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撤销了录用,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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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伊戈
  • 执业律所: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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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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