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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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打工不算“劳动者”?》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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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从某煤矿企业退休。2011年张某来到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会计。2015年4月,张某因会计账目问题与公司负责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当场收走张某的办公室钥匙,并告知其从明日起不用再来上班。2015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5年3月及4月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贸易公司辩称,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应享受劳动者用工待遇。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人员,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定由被告支付原告3月、4月两个月的工资,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员工退休后即使被原单位返聘或者被新单位聘用都不再属于“劳动者”范畴,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对于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待遇无权享受。本案中张某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属于这种情况。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退休者再就业的专门规定,在实践中多采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这种劳务关系。这就要求退休者在再就业过程中要树立权利意识,注意签订合同,同时保存相关的工资、考勤等记录。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顺利维权。反之,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很容易吃“哑巴亏”。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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