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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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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施工过程中,原告陈某在某小区六楼的一个门口的跳板上干活,从楼梯预留口的防护栏杆上掉到五楼的水泥地面上摔伤,当时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9天,共花费十多万元。陈某受伤所在小区的工程由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建。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小区123号楼的土建工程转包给赵某。赵某通过牛某雇佣陈某到工地干活。赵某无相应资质。陈某出院后,起诉要求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及赵某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将工程转包无资质人员的雇员在施工中受到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受雇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知道发包、分包、转包工程应有相应资质而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赵某施工,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定赵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的80%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个人劳务关系在民法上属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劳务一方的过失不能与接受劳务一方过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故意自伤自杀行为,接受劳务一方不得免责。作为受雇的个人,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安全意识。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于欣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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