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法律指南
债权转股权法律指南
【导语】
债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财产,本文将为您介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正文】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此,债权转股权(即债权出资)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概述:
1、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没有对对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以债权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出资进行明确规定。
2、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3、上市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以债权转股份?
《管理办法》对于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同样未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以债权转股份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应就相应股票发行履行证监会批准程序。
4、债权转股权的类别与禁止。
A、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B、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
C、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D、债权人不能以其对第三方的债权对公司出资,无论是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存续期间均不可以。
E、商业银行不能将对企业的金融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将其转为对企业的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二、债权转为股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债权转为股权的,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1、债权人、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的通知等。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2、评估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就债权转股权事宜,因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因此应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还应确认债权的作价金额,并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验资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另外,债权转股权时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
5、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6、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特别程序
国有企业以其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或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让股权的,还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7、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特别程序
如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履行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手续和外汇登记手续。
三、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债权人将债权按照公允价值转为公司股权且不存在债权账面余额的情况下,将不产生任何企业所得税问题。只有在债权人将债权折价转为公司股权、存在债权账面余额时,才会发生企业所得税问题。
四、债权转股权的其他问题
1、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债权转股权属于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出资形式既可以是以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债权转股权形式。
2、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如何处理?
在合同债权转为股权后,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此时债权人持有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基于合同的债权也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以该无效的债权出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权出资应被认定为无效还是出资不实或是虚假出资呢?债权人基于出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能否继续存在呢?相关人员能否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笔者认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如一律认定债权转股权无效、撤销债权转股权公司登记,将不利于维持公司的稳定,应允许相关各方(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通过协商的方式形成书面协议解决该问题,如公司、其他股东允许债权人维持股东身份的,应允许债权人补缴相应出资。如相关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允许公司或相关各方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