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探讨。
一、政府要求的推迟复工期间企业未复工的,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
政府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属于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企业停工并非由劳动者原因造成。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南省规定生活费为最低工资的80%,其他省份一般也在70%-80%左右。
二、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工资该如何发放?
上面已经谈了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职工未提供劳动情况下应享受的待遇情况;而对于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即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职工在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期间内休息日,如2月8日、2月9日为双休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综合上面所谈,问题就来了----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与实际提供了劳动的职工,获得的报酬差别不大?如何解决该问题,下面是个人看法。
三、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与实际提供了劳动的职工,获得的报酬差别不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可以主动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带薪假期,这样一来,就视为职工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则要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来办理,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里需要企业HR注意的一个细节问题:由于带薪年休假应当由单位统筹安排,因此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应主动提出安排带薪假期问题,并且一经提出即符合单位统筹安排的规定,若企业未提出该安排带薪假期问题,将不能简单视为职工已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若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算不算加班?
个人认为,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内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视为正常出勤,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执行较为合理,企业无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人社部门提出该推迟复工期间全部属于休息日,进而引发了该期间在家办公的“四大”员工投诉用人单位不安排补休又不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个人认为上海的规定不妥当,相比而言广东省的规定更为合理,即“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例如2月8日和9日为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