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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主张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以减免合同责任?

来源:辛二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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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2020年2月10日的发言中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另外,参照2003年6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此次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因疫情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个案而言,需结合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实际判断,例如如下具体情况,不一而足:

    一、如果合同将发生不可抗力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按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方可解除。

    二、如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与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价款等合同条款,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三、如合同义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该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构成不可抗力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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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辛二林
  • 执业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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