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被清算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
来源:兰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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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解散或者被撤销,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不能向股东主张债要权,只能要求或向人民法院诉请其履行清算义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或者被撤销,股东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由于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财产流失,贬损,或者股东以虚伪的清算报告或者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因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损失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或者被撤销,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或者死亡,清算义务由下列原则确定的监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行使:一、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负责清算,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二、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财产代管人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三、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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