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应对
来源:兰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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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2、申请执行人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必须进行听证审查。此类听证通常无须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或参与质证,执行机构主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依据或证据,作出不同处理:
(1)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的决定
(2)认为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追加申请的决定
2、申请执行人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必须进行听证审查。此类听证通常无须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或参与质证,执行机构主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依据或证据,作出不同处理:
(1)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的决定
(2)认为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追加申请的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的,依法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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