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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

来源:罗兴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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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兴利

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按揭的一方往往主张按婚前个人财产来对待,只不过对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按共同债务先行处理;而另一方往往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只不过对婚前首付和按揭还款的部分按共同债务来对待。那么,双方这样争议的区别在哪里呢?

假如甲在婚前按揭一套35万(包括按揭利息)的房屋,在父母的帮助下首付6万,婚前还贷款5万,余款24万在甲与乙结婚后共同偿还,房屋所有权证办在甲的名下。数年后,甲乙离婚,此房屋的价格已涨到80万。双方对此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甲主张产权归自己,属于自己婚前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24万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一人承担一半,甲补偿乙12万及利息;乙主张产权属夫妻共同共有,对于甲婚前的首付及还款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达8年以上,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按甲的主张,甲可分得房屋价值近68万元,乙只分得12万元多一点,;若按乙的主张,甲只分得房屋价值的40万元,乙也可分得40万元。两者相差悬殊,难怪双方要争个面红耳赤。

甲的依据在哪里。1、我国新《婚姻法》(2001年)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甲是在父母的资助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况且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所以属于婚前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3年)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甲的首付款及婚前按揭款是其父母的赠与,属于赠与其个人,而非夫妻双方。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剩余按揭款,对于乙方来说,是对甲所负债务的代为履行,在离婚时由于财产的分割,甲作为债务人只需向代为履行人乙偿还该笔代为履行之债即可。

乙的依据在哪里。1、新《婚姻法》第17 1款第12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按揭房款,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金钱利益的转化利用,由动产的金钱变为不动产的房屋,其实质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17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甲虽然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但其行为延续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或甲的首付及婚前按揭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也因婚姻期间已超过8年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看来都有道理,那么到底谁的主张更有理呢?

按揭购房是新《婚姻法》实施以后夫妻财产纠纷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对此,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精神作出一个准确地判断。

乙的主张中的第1项依据应该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应为全部共同共有制,包括各项劳动收入和用劳动收入购置的动产与不动产。虽然产权未登记在共同的名下,但不影响共同共有的实质;而甲的主张中的第3项依据,却首先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把家庭关系当作一般的合伙债务关系来对待显然是错误的。乙的主张中的第3项依据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却不知该法律依据已失效。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了共同所有制和约定个人所有制,对个人的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共同财产。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年)第19条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3条对适法原则作了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而甲的主张中的第12项依据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合理的,符合新《婚姻法》的精神实质。至于乙主张中的第2项依据,很牵强的将婚前投资延续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由是不充分的,况且个人购房能不能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考察也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虽然对于这种既有婚前首付和偿还部分按揭款,又有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按揭款所取得房屋产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直接简单适用全部产权为婚前财产或全部产权为婚后财产,而是要区别对待。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立法精神“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剩余按揭款所取得的这一部分产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婚前一方的首付和偿还部分按揭款还是按婚前财产予以对待是比较科学、合理、公平的。

综合上述,对于甲乙的房产争论,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

甲婚前个人所有为(65)÷35×8025(万元)。

甲乙共同所有为24÷35×8055(万元),共同财产平均分为55÷227.5(万元)。

离婚时甲应分得2527.552.5(万元),乙应分得27.5万元。

 

20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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