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
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标准(2016.4.1~2017.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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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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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休假时间 |
连续工龄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6个月以内的 (病假工资) |
不满2年 |
本人工资的60% |
满2年不满4年 |
本人工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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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年不满6年 |
本人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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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年不满8年 |
本人工资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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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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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的 (疾病救济费) |
不满1年 |
本人工资的40% |
满1年不满3年 |
本人工资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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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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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上述“本人工资”怎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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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 |
从约定,但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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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 |
正常出勤工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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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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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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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
(1)5939元(2015年度上海市月平均工资) 注:可以以此为上限,也可以高于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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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原工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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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1)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注:应当以此为下限,一般不得低于该标准,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也不得高于59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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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2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必须以此为下限,不得低于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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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假工资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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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病假工资中扣除的项目 |
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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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职工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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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职工缴交的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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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
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
对此,大家认为:
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
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
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