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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须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设置的常见“陷阱”

来源:康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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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获得廉价劳动力,经常会在试用期内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有苦难言。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比较常见的“陷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经常采取在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满后却以各种理由将劳动者辞退的手段来获得廉价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2)试用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多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过后,再次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此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


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等行为,都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违反国家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6)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辞退劳动者,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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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试用期双方可以约定,但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相匹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关于试用期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无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试用期的期限也不同,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该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最好不要轻意签订,打消用人单位占便宜的想法。


3、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压低劳动者工资、获得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常常利用如签订的“试用期合同”等各种违法手段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些违法的试用期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对此要敢于说“不”。


4、试用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成立:一种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相同的,试用期也不成立,该期限也为劳动合同期限。按照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因为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因此,用人单位以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为了规避法律而将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等同的,都是属于违反国家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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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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