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含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应优先于其它抵押权支付给承包人。那么,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含工程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18年,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承建乙的车间,工程款100万,约定工程款于竣工验收之日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月竣工验收,但乙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经多次催收无果,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工程款100万及逾期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甲对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拍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了甲请求在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拍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
三、律师点评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即不属于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因此,本案的承包人对逾期付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