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完工,发包人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来源:石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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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工程,工程期限为100天,工程造价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工期届满,案涉工程部分未完工,经甲方催告后,考虑到之前所能造成工期延误的合理因素,双方协调后再次约定给乙方20天的合理期限,但乙仍未完工,遂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解除甲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工期内完成案涉工程,经甲方催告后,但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案涉工程,甲方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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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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