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辉律师

石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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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

擅长: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招标前已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达成协议,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石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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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是建设方,乙是承包方。2017年11月11日,甲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2018年1月11日,乙中标A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工程决算以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依据。2018年2月,甲乙因进场时间协商不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行为,提前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甲的诉求。

 

相关法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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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文辉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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