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历的复制与封存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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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可以复制的病历仅限于客观病历,即对患方病情发展及诊疗、护理过程的客观描述的物质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体温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主观病历则只能要求封存,比如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
病历复制及封存步骤:
一、
申请。患方向医方申请复印或者封存病历,同时提供身份证明。
二、
调取病历。医方受理申请后,将病历资料送到指定地点。
三、
复印、复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医方主持进行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
四、
清点。复印、复制完成后,由医患双方分别清点病历材料。
五、
双方签章。如果是复制病历,由医方在复制的病历上每一页加盖印章;如果是封存病历,则将病历装入档案袋,在各个封口处贴上封条,医患双方在封条接口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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