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毅律师

阮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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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行政起诉状(确认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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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诉状





原告**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区**镇**村*组,联系电话:***********。



被告***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胡**,职务:区长。



被告***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大坡的80.89亩林地实施的征用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位于**大坡的林地一直属于原告所有,2008***区林业局进行林权改革时,也将该亩林地确权给了原告,并于2009年颁发了林权证。



20144月,两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便强行征用了原告的上述林地,原告村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得到解决,均未得到合理解释及满意答复,致使该问题久拖未决。原告认为,林地征用应当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过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征用林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预征土地公告、制作拟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省级人民政府签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绘制《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等程序,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征地行为严重背离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呈



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镇**村*组



                 



                                                  二0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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