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芳律师

侯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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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吞人”由谁负责?

来源:侯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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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安良百货的“电梯吞人”事件引发了大家关注的热潮。7月26日,湖北荆州市一女子带儿子乘坐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时,在电梯行到尽头踏上踏板时突然垮塌,跌落一刻,30岁的母亲向柳娟,将身旁的儿子递上高处,自己却被电梯“吞没”不幸遇难。事发后消防员现场破拆5小时将其救出时,已无生命迹象。27日晚,湖北省荆州市“7·26”电梯事故新闻发布会举办。湖北省荆州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事故调查组组长陈观鑫透露,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初步认定,事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近几年来,商场电梯伤人的事故频发,除了小心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我们也应该了解面对这类事件,受害者有何途径弥补伤害。一般而言,电梯伤人事件可能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符合刑法当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名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个人而不能是公司,而且涉及刑法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次,对受害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赔偿问题。一般而言,商场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公司都应当对事故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有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义务,如果未尽义务导致有人受伤,则属于对受害人的人身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受害人可以将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和商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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