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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股东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之争

来源:肖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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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股东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之争


创业者、企业家、高净值资产人群等群体的婚姻关系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家庭,还直接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股东配偶的股权亦不容忽视。因股东离婚而导致公司 、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案例屡见不鲜,“赶集网”、“土豆网”、“真功夫”、“当当网”等真实纠纷也引发了社会的共同关注。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涉及到民法典之婚姻编、物权编、公司法等领域,本次侧重于从民法典角度进行探讨。

一、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共同股权分割问题之前,首先要确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在没有夫妻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首先,股东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股东离婚时如与配偶签订股权分割协议,股东签订股权分割协议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须结合《公司章程》等进行判断。

其次,如股东及其配偶未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诉讼至法院的,则按民法典相关规定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法律建议:为保障公司股权的稳定,兼顾配偶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可以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或以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等形式,就股东配偶的股权事先进行特别约定以避免家庭纠纷和公司经营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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