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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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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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的房屋买卖问题

来源:刘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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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单位分配的房子怎么买卖

 

王先生,在老酒厂家属院有一套楼房,想要卖掉。去房管局过户时才发现无法过户,需要相关土地使用证明,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手续”。 “想要转手,到这就卡住了。”王先生说,他在老酒厂的房子已经居住了好多年,想换一下居住环境,原本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由于没法过户就比较麻烦了。王先生说:“还需要到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手续。”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像老酒厂这样的单位每户都有房产证,但是土地使用证却是整个酒厂的一个大证,酒厂方面应该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同意土地使用证分割。

 

案例二:花钱十六年仍然是“借住”

陈某与王某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为了替朋友解决住房问题,1988年,王某将一套产权归属其所在单位的房子借给陈某居住。为了生活更加安定,陈某希望买下这套已经住出感情的房子。通过王某的介绍,陈某找到王某单位,问能否买下该套房屋。得到的回复是,非该单位职工不能购买单位住宅。

陈某确实不是这家单位的职工,但是他想到一个变通的方法。这事是这样办理的:陈某将3.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再由其交到他单位。这笔“建房集资款”被标注在王某的名下。当年,单位将该处房子分配给了王某,办理的公有住房使用证上,记载的承租人是王某。就这样,陈某开始在这套名头不是自己的房子里长期居住下来。

陈某在房屋住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6年后的2004年。已经退休的王某忽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某搬出所住住房。理由是房屋产权属于王某名下,陈某是“鸠占鹊巢”。

案件进入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这处房子到底是王某借给陈某的,还是陈某花钱购买了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进行调解。在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后,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在审法院认为,1988年王某单位分配房屋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之前,当时正处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公有住房尚没有允许买卖的规定。在住房分配中,虽然可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集资,但职工住房仍属福利分配制度,即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记载,承租人是王某。虽然陈某在十六年间多次想把“承租人”更名为自己,但最终未得到王某和产权单位的同意。王某虽然在取得房屋使用权时,有集资款的因素,但并不能影响其是福利分配房屋使用权人的性质。

2008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返给王某,而王某需要将集资款3.2万元给陈某。

 

 

观点一

单位分的房子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属于集体所有,住户只拥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于交易,只能用于出租

 

观点二

能否出卖,要看你的房子是否有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如果有产权证,就可以出卖。其中,该房屋的土地,当初是否是有偿转让,如果政府已经收取了土地出让金,是在土地市场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得到的土地,就没有限制,但没有经过,就得补缴。

5年以后才能出让的一说,是指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实用住房和单位的集资建房

观点三:

问:我准备买房,打听到铁路局(武汉)有一处房产欲出售,价格很便宜,有房产证,但土地证据说在单位里(一起办的,都在一个本本上),我去单位打听了,他们说土地证不会给个人办理转向社会的手续,也不提供其它任何相关信息,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土地证?请教各位专家:这样的房子可以购买吗?购买的话会有什么后遗症?对以后交易会不会有很大影响?

答:不可以,国家规定房改房要双证才可以交易。


(南京刘智律师联系电话:13218888156,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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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智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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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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