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坚毅律师

唐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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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如何写借条

来源:唐坚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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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业是律师的关系,经常被人问起,该如何写借条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借条也是各种各样,可见借条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接下来本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大家做一个全面的讲解。

      借条是什么?从法律规定上看,借条就是一份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这一点很关键,既然是合同,那民事主体就是平等的,双方是基于你情我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

     讲完上述内容,接下来介绍一下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即借条该如何写?

借条该如何写


      借条既然是合同,那就应该有个合同的样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应明确借款主体、币种、借款数额,谁向谁借钱,借了多少需要确定,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签订借条后,履行借款义务时最好以出借人的名义转账给借款人【由别人代为转款的应在借条中予以说明】,如借款是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也应在借条中加以注明。

      除此之外,借条还有一些条款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首先,是借款期限,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借条要么没写借款期限,要么写了借款期限,很多人对此也半知半解。借款期限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呢,它涉及到主张债权的期限问题。即要么你不约定借款期限,这样一旦你想要回借款,随时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合同法》第206条,需要给借款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不妨碍你的起诉。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只好按照还款期限履行了,即只有债务到期了,你才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当然,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如借款人明显不想偿还债务(诸如恶意转移财产)或者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这在法律上就是不安抗辩权】。

     与借款期限相关的另一个法律概念就是诉讼时效,本着法律不保护沉睡人的原则,法律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的概念,就是说有权利你要早点行使,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都是2年【特殊规定就不在此讨论】,相信很多人都应该知道这个,现在就说一下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很多人在平时都会问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所以会中断就是因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现在计算诉讼时效已经没必要了【本来诉讼时效就是要你去行使权利的】。

     有哪些事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因为篇幅的关系,这里不作展开讲,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主要有起诉、请求、承诺,另外也有诸如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保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以上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进行计算,如有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按照重新约定的期限履行。

     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这里顺便提一下,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种,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关于这一点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院有对个案的批复,批复认为诉讼时效中断,但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直接适用,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但笔者认为撤诉的原因无非在于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权利得不到实现,从保护权利人及诚实守信的角度出发,起诉后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进行计算。

     第二种,借款人无法如期还款,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本来如按正常的情况,这本该不会有问题,但却是最令人头疼。虽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借款人却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分期的未按分期还,利息也拖欠不给,甚至有些人故意以此为契机转移财产,这就给出借人造成新的烦恼。

   那该如何重新约定才能避免呢,笔者建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应视情况而定,如借款人自始自终就未曾想还款,这种还是尽早起诉为好。如借款人非故意不还,而是还不起,这种给他一段缓冲期也是人之常情,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设计一些有利于自身随时向法院起诉行使权利的条款,比如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的,出借人有权提前就全部债权主张权利,这样才可以牢牢把握主动权,而非给自己设套。

     第三种,2年的诉讼时效未过,担保人的保证期限6个月却已过。在笔者接触的一些案件中,也有一些案件出现了上述情况,该如何防止呢,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即使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也不要忘了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如是一般担保,则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借款人通过起诉或者发函件等方式主张还款】。

    其次,该是借款利息的问题了。

    借款利息的第一个问题是借款利率,有两种表述方式最为普遍,一种直接写一个利率,一种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数,写个倍数,无论怎么写这里要跟大家说明的是,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率≤24%予以支持,36%≥利率>24%成为自然之债(这跟以往不同的是起诉时可以按36%起诉,支不支持看对方),超过36%的约定部分就无效。

     借款利息的第二个问题是计算期限,有些借条一开始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尤其是好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忙。这就涉及到一个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限的起始问题,一般如果没做约定,计算利息期限从债务到期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息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利息计算基数,究竟是以未还部分为基数,还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应在借条中约定清楚。

     除此之外,我们还经常遇到一个违约金的问题,其与利息是否会存在冲突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并未排除借款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两者之和如超过24%,对方可以提出抗辩。

     最后一点,该是借款用途了。这一点比较简单,很多的借条的借款用途都写资金周转,这本身也没什么问题,法律不保护非法的债务,比如赌债、情债。但在这里要提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借条都有借款用途这一项,有的写借条是因为其它的债务的转化,比如货款转化为借款、购房款转为借款、投资款(分红款)转为借款等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转化而来的借贷关系,这些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依据最新颁布的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是允许的。在办案过程中,还遇到一种用人单位给员工出具的借条,这种借条的产生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诸如购买材料款、预支、垫付货款,也有的是为了纯属员工生活需要,如果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这种(主体不平等)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管理进行解决,如果是员工因自身原因向公司借的款项,这种(主体平等)可以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到法院起诉。

    围绕借款用途再做进一步延伸。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主体之间并非只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还有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那这些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最新颁布的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企业是为了经营生产的需要,向法人或者自然人借款的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之前所没有明确规定的,且依据该规定第十条,上述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个就要求借款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了,违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讲完这些,你是否会觉得小小借条,却有大大的讲究呢。

   在本文结束之前,补充一点关于担保的内容。之前曾听过一名刚大学毕业的财务会计因为给老板作担保而负债上千万的新闻而感慨学点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法律意识意识淡薄,随意给人作担保,导致最后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连累家人,后悔不已。在这里也简单的介绍一下担保的法律知识,担保在法律规定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物保和人保,这个相信很多人也清楚,物保是有限担保,其可以是抵押、质押,人保分为连带担保【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一般担保【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法律地位和借款人一样,一般担保担保人的地位次于借款人【即出借人应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再向担保人主张】,因此,无论是出于朋友义气还是其他目的给人作担保,还是要谨慎对待,法律可不会跟你开玩笑。

   关于借条的内容暂时就写到这里,文中如有瑕疵之处,敬请指正,本文系原创,各位同仁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疑惑之处,请联系1341087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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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坚毅
  • 执业律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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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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