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坚毅律师

唐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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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来源:唐坚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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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债务的来源非常广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非举债配偶一方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会较为谨慎,下面结合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答复,谈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不涉及债权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以往不涉及债权人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参照《婚姻法》第41条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18条予以认定,即:1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承担部分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7)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8)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借款,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9)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2、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在离婚诉讼中,面对数额比较大或者夫妻双方争议比较大的债务,法院为了谨慎起见,对上述债务一般都暂不予处理,待由债权人另行进行起诉。

2、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主张的债权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般都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认定标准无非只有两种情况下(即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对夫妻实行财产约定知情),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夫妻双方为了避债,约定由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大大加大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无法明确夫妻一方其他个人债务的承担,包括对外担保之债、继承之债、侵权之债等个人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伪造之债、非法集资、高利贷的非法债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后于2014年、2015年作出了[2014]民一他字第10号、[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两个答复:

1[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2015]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上述答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因该答复仅仅是对个案的复函,且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涉及夫妻一方其他个人债务,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还是适用“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标准,仍然无法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作为审判性指导文件,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大都会予以参考。

综上,根据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行两种认定标准,即夫妻离婚诉讼标准和债权人诉讼标准。同时,因债权人诉讼认定的标准(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对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知情)较宽,两种除外情形在实践中非举债配偶一方难以举证,为避免《婚姻法解释》第24条在实践中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对个案进行了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缩。

三、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债务:

1)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登记时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家庭共同成员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即可。

(3)合伙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如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的配偶在对合伙产生的利润有受益的情况下,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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