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坚毅律师

唐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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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涉港离婚诉讼之精要

来源:唐坚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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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交往甚密,涉港婚姻案件也层出不穷,涉及的法律不仅仅是香港家事法也有内地婚姻法。因此前曾办过一些涉港离婚诉讼,稍微对香港家事法有过了解,下面从离婚诉讼管辖、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谈谈涉港离婚诉讼受理法院的选择。

一、说说两地法院的离婚管辖,内地OR香港?

目前,内地《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涉港离婚案件做专门的规定,内地法院审理涉港离婚案件大多也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的规定,即必须一方是内地居民,才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里要说明的是,如双方都已变成香港居民(且没有回内地定居【定居内地,定居地法院有管辖权】),就必须回香港起诉离婚(除非香港法院以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为由驳回起诉才可以回内地原来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可见,无论是在香港登记结婚,还是在内地登记结婚,如想在内地法院起诉,双方必须存在一方是内地居民,否则内地法院无法进行受理。

讲完内地关于涉港离婚诉讼管辖的处理方式,香港的家事法对离婚诉讼是做如何规定的?根据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第三条,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其中一种条件:(1)一方是香港人;(2)提出当日一方惯常居于香港长达3年;(3)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主要是有工作、财产等),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无论是内地居民一方还是香港居民一方都可以选择在香港起诉,这里就不作过多解释。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单就两地法院就离婚管辖的规定来看,能在内地管辖的涉港诉讼必须有一方和内地存在联系,即内地居民一方尚未变为香港居民,如变为香港居民,要么回国定居,要么香港法院不予受理,否则只能前往香港进行起诉。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选择在内地起诉还是在香港起诉也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时间成本或者权益保障等因素,这部分有待下面详解。

二、谈谈两地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财产的分割原则、子女的抚养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并非仅仅结束婚姻关系那么简单,它还带来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是古人传下来的哲语,就在于它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有子女,还有整个姻亲关系及财产分割,所以香港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是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而非内地法院的感情破裂,这一点很有意思,香港家事法仅仅把双方感情破裂作为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使得香港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的多。

1、两地法院对判决离婚是作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这里要讲的是其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纸上条文,很少被采用,但却让很多人误解了,甚有人误以为只要分开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都是目前婚姻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不妨借鉴一下香港的裁判分居制度,即分居事实经法院确认,暂时双方冷静思考,这样也可以避免动辄起诉离婚给双方带来的伤害。

接着上面的话题,介绍一下香港法院是如何判决离婚的呢?我们知道,在香港结婚“当事人收到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之后应在3个月内举行婚礼“同样的,离婚时也就不能草率登记了事了,香港家事法规定离婚都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没有登记离婚这一说法,这一程序设计有利于使得人们对待婚姻关系更加谨慎。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离婚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婚呈请(一方),一种是离婚申请(双方),不同的是离婚呈请需结婚满1年(除非申请人非常痛苦,被申请人非常坏)。

这里先说说离婚呈请,毕竟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最难为处理的是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形。根据上述条例,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香港法院如想判离婚需查明以下事实,才可以裁定婚姻关系破裂:(1)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在知道后仍然与其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不包括6月)除外);(2)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在知道后仍然与其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不包括6月)除外)(共同生活:是指在同一住户下生活);(3)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婚姻诉讼条例》第15c:如果申请人有意或无意误导法院认为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的,暂判令将会被撤销);(4)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15b:因本条而判离婚将使被申请人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或其他严重困境的,不得判离婚);(5)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那如果是双方提出是否就可以像内地法院那样进行调解离婚了呢,根据上述条例,如果是双方同时提出的,至少要证明以下事实中的一项或多项,法院才可以裁定婚姻关系破裂:(1)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2)在申请提出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经双方签署的书面通知,表示双方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遭撤回。

这里要补充的是,香港家事法为了给夫妻双方破镜重圆的机会,在离婚程序设计上安排了特有的临时判决的制度,即经过区域法院一审或者高等法院二审,做出一份临时判决,期限为3个月,在三个月内,允许双方反悔,同时也给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在这三个月内无人提异,临时判决才最终生效,这不得不让人为香港家事法的细致安排所折服。

从上述规定,你是否看出在香港离婚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了。  

2、两地法院对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如何处理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内地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的分割采取的是法定加约定原则,即如果有对财产进行过约定,包括部分约定,按约定进行处理,否则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当然,如一方对家庭贡献比较大的,在分割是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在香港,因夫妻财产沿用英国法例,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形式,所以在离婚时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是各自所有的采取平分分割的原则,同时也考虑同时考虑法律所列举的各种因素,相比内地《婚姻法》,列举的较为详细具体些,如:(1)双方的经济实力;(2)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3)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4)双方的身体和精神状态;(5)双方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6)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结合上述因素,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做出相关的安排(如财产转让、授产安排和更改授产安排、出售财产的命令)。这里要说明的是第二点,即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如离婚致使婚姻一方的生活无法达到离婚前的水平,婚姻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要求支付赡养费,这也是香港离婚所具有的特点,这与香港的整个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关,既保障另一方生活的稳定,也遵从了结婚时“无论贫穷与富贵、疾病与健康都要彼此相爱”的宣誓。

讲了两地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不是就可以了事了,不是的,这里要着重介绍一下两地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而且这一制度在离婚诉讼中尤为关键,影响到在内地或是香港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在内地,一般都是原告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法院进行核实,虽然近年来有些法院也有要求原告双方自行对财产进行申报且我国对隐瞒财产一方也做了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从目前效果上看仍然不容乐观。而香港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规定比较严格,即不管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填写各种法律文书,强制性申报财产。双方如果不申报、申报不属实,将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就不是隐瞒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问题,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出于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角度,如果在香港有很多的财产【无论是公开或者隐瞒的财产】,选择在香港进行诉讼无疑是最为有利的。当然,随着香港居民在内地投资的增多,如果在内地有很多财产,为了方便以后执行,选择在内地起诉离婚更为方便。

3、最后一个问题:两地法院对小孩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1)内地法院判小孩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基本上可以分哺乳期和哺乳期后,哺乳期为2周岁以内的,由女方抚养,哺乳期之后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实力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另外,10周岁以上的要参考一下小孩的意见。

2)香港法院判小孩抚养权归属的依据:a、按照香港法律,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原则上是看哪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一般来说,如子女年纪较小,抚养权给予母亲的机会较大,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法庭会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所以女方的经济能力对争取抚养权并不算重要因素。b、如双方有争议,法庭会要求社会福利署提交一份报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会福利署职员会约见父母,询问双方对孩子的培养计划、成长环境以及自己本身的工作安排,法庭会依照社会福利署报告的建议作出判决的机会也较大。

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因为目前的经济困难,放弃抚养权的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当事人主张小孩抚养权并非真实的目的,而在于获取高额抚养费以及在分割房产时占优势。出于这一原因,香港法院的做法比较符合实际,如女方经济实力较弱,但小孩较小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同时也借助第三方社会福利署约见父母双方,询问双方对小孩的培养计划、成长环境以及自己本身的工作安排,这更加有利于保障小孩不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其健康成长。

 综上,涉港离婚诉讼受理法院的选择,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并非只是选择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进行起诉的问题。随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交往越来越密切,因现行法律并未像商事领域对婚姻家事领域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安排,因此,如因离婚、继承等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将面临尴尬的局面,该如何进行诉讼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仅是对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离婚程序的不同做探讨,接下来也会对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的遗产继承程序的不同做探讨,以便释疑解惑,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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