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坚毅律师

唐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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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研究—以深圳前海为例

来源:唐坚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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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民间对资本的需求将空前高涨,因此,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融资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企业融资问题已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在2013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发布了《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根据上述报告,45.8%的小微型企业主均认为目前贷款到位时间长,其他包括无法提供足够抵押或担保物、不能提供合适财务报表、贷款成本较高都是小微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所遇的常见问题。因此,在年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政府和银行应放低门槛,帮助小微企业转型”。本文将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民间借贷金融改革为例论述如何拓展深圳前海融资渠道,保障深圳前海中小企业发展有资金支持。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融资 私募股权基金 小微型企业

1、深圳民间借贷发展概况

     据深圳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的一份《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88%的中小企业反映资金紧张。近期深圳银监局出台的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指数显示,企业融资需求环比增加1 0 %,企业融资缺口环比增加22%,这反映出深圳企业普遍“缺钱”。约13%的企业融资难度很大,57%的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在当前,深圳市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正显大幅攀升之势。仅据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已佐证了这种情况。2010年,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量是2007年的2倍以上,2011又在201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6%。今年1月至3月份,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254件,同比上升13%。

1.1.深圳民间借贷无序发展,风险增大

 深圳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比较灵活,除了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外,社会借款往往占很大的比重。然而,民间借贷固有的缺陷决定它很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这种循环只有在利率不断上升的预期下才能保持平衡,一旦平衡被打破,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由于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深圳民间借贷形式趋于复杂化和疑难案件多发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借贷是涉嫌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据罗湖区法院自2008年至今的统计数据显示,罗湖区法院已查明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有80余件,其中以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达48件,占总数的50%以上。(2)规避法律,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方式通常为: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借据金额为本金金额,却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采取利滚利的方式,多次借贷,每月未能还清的余额与新借本金共同计算利息。(3)非法债务经过“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非法债务经过“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即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情债、恶意转移财产而形成的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己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进行裁判,导致众多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背离,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1.2.以温州金改为例,探讨民间借贷的先进发展模式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扮演着“聚宝盆”的工具,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这一工具获得融资。但这一融资方式随着温州嘉兴吴英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大讨论,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发表了两个看法,“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看法二道出了现在企业融资所面临的困境,解决这一困境唯有开放金融市场,突破金融垄断。

     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早已引起了温州企业家的关注,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2012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这一建议稿虽然没有得到采纳,但是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确定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等12项主要任务。经过一年的时间已取得了一些成绩:(1)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更为完善,建立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并颁布温州民间借贷利息指数;(2)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设立单独的制表考核体系,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3)在监管体系上也有所突破,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仲裁庭、金融法庭等。针对温州金改出现的问题,《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经基本起草完毕,有待通过实施。

2.规范深圳前海民间借贷的措施

2.1.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   

    为了规范深圳前海民间借贷,有必要制定一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收编民间金融,把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化,纳入正规体系加强监管,系统的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范围、风险防范措施、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进行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进行界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温州金改的过程当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一是民间资本在设立金融机构方面的融入度低;二是利率市场化缺乏试点,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难度很大;三是个人资本、海外直投,尽管已经列入试点的条例,但远未进入实际操作;四是地方金融监管身份尴尬,是否合法还未有明确定论。为了突破温州金改所面临的难题,在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对利率市场化进行试点,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的利率获得盈利,维持基本的经营需要。

2.2.完善借贷登记制度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民间借贷交易的政府监管机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地位、权限、原则和基本方式等,真正将民间借贷纳入依法监管和法律保障体制,这监管是否到位关系到是否会发生“金融风险”,监管应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资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借贷归还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3.完善中小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确保其他融资渠道的畅通

3.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降低融资风险

    尽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早在2002年颁发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以及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作了相关规定,但政府部门在中小企业融资并没有发挥应当发挥的作用。因此,政府在其中发挥怎样的协调促进作用至关重要。

    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的作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组织运作,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组建金融投资公司,即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这两种公司在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方面上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建立灵活多样的信用担保服务方式。SBA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由其与银行机构共同承担,担保比例根据贷款规模确定,对发展潜力比较好的企业担保比例可以高一点。必要时,可以取消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费用,扩大小额贷款担保范围。

3.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激励机制

    根据现有国情,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通过开设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服务渠道,提供一揽子授信额度,满足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开设保函、承兑贴现、贸易融资等多种融资要求。尽快建立起对创造优质信贷资产的激励机制,鼓励信贷管理人员向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放贷。

3.3.政府应承担起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领域融资的担保责任

    为了促进美国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于1982年拿出了1亿美元按一定比例用于向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提供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促使他们的专利发明变成现实。为了鼓励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承担起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过程当中融资的担保责任。

4.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规避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4.1 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的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证金融安全高效地运作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得到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可。美国在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起了全球首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在维护美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和促进其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相应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如果要开放金融市场,应发挥特区立法的优势,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险范围、保险费率、偿付限额、保险基金的规模作出相应的规定,为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当中护航保驾。同时吸取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当中遇到的挑战,在制定存款保险法规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对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一旦发现存款保险公司出现亏空,就应按照公司法的破产制度实施破产,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2)发挥好存款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作用,要求存款保险公司在一家银行的资本降至某一水平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款保险公司成为填补亏空的工具。(3)应实施强制保险制度,防止风险较低的大金融机构不参保,而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借助风险转移,增大资产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自愿参保还会导致存款在金融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金融机构转移,而当个别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要避免发生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存款保险就必须是强制性的。


4.2.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

    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促使中小企业为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改进生产,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虽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初衷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的,但后来逐渐演变为只为信用资质、规模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提供融资,这是由中小企业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所决定的。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资质相对大企业要低,因此,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1)发展合格资质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降低商业银行在融资过程当中的评估运营成本。信用评级是由专门从事信用评级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机构,运用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通过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录、企业素质、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等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分析研究之后,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做的综合评价,并用一种简单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影响融资难易程度和融资成本,如美国的邓白氏集团公司通过企业交易行为和融资行为表现对企业作出征信评价和信用评级。这一点我国虽然在2002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但从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并不好,这一任务也主要由各大国有大型银行(中国银行)承担,也并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评估企业信用等级的任务依然需要各商业银行承担,这还不如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的高效。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的发展。(2)避免滚动发行机制隐含“短债长用”的投资风险,监管部门应提高控制融资券待偿余额与企业净资产的比例,防止有些企业利用由于监管缺失,通过短期债融入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3)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纳入深圳市财政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4.3.完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继续加强完善公司监管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好深圳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积极探索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推进二板市场的建立。我们都知道美国有纳斯达克(简称:NASDAQ)和柜台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直接融资机会。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高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已经有5400家企业在此挂牌融资。有着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之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专门为那些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这已初步取得了一些较为明显的成绩。为了满足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大量的资金需求,应完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继续加强完善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为创业板市场的设立积累监管经验及运作经验,推进二板市场的建立。

4.4.鼓励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筹资

    降低民营企业的在A板市场上的上市门槛,鼓励其在主板市场上筹资。加快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优强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意见,“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再到2012年中国证监会为了落实这一意见推出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这些意见和通知的出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开发区需要大量资金做支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方便中小企业融资,建议应把这些政策上升到法律,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铺开一条大道。

4.5.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在投资领域声名鹊起,据清科最新报告显示,目前PE市场共7654.08亿美元的可投中国资本量中,上市公司独占魁首,占比达26.7%,可投资本量共计2043.86亿美元。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私募股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2)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多为实业投资,它直接介入到企业的运行发展之中,能够提供银行信贷一般没有约定的包括战略规划、技术与客户网络、市场开拓、资金及资本市场支持等企业经营管理增值服务,而这些正是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关键因素。(3)私募股权基金帮助完善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成长壮大。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企业治理结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利用其所具有的市场视野和战略资源帮助企业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管体系,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快速提升经营业绩,推动企业走上规范化运作道路。自中国1998年公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这一发展对促进中国建设创新国家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深圳是最早吃“螃蟹”的城市之一:1990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南山创业投资基金;1993年就开始了对深圳创建风险投资体系的理论探讨;1997年开始着手创建深圳风险投资体系;近几年,深圳的风险投资业更是迅猛发展,其规模呈加速度扩大之势。目前,深圳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对本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它是一个包括资金市场、项目市场、股权市场、中介机构在内的要素基本齐全的框架体系。从风险投资法规来看,据统计,自90年代以来,深圳先后颁布了310多个有关高新技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其中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均是在全国率先推出的。

    为给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另一条通道,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诸如理清私募股权基金与政府的关系,制定并完善与兼并、重组等退出机制相应的规范和政策、私募股权基金本土化相关措施等等。

4.6.增强金融机构为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

    据于4月6日上午举行的2013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1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90%小型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95%小微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相比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为了增强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2)适当放松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方便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使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3)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使小微金融机构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4)放宽小贷公司负债率上限可降低非法集资风险,使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高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实力。(5)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微小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要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小微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5.结语

    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解决是这一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性因素,因而,如何借鉴深圳近几十年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政策支持,至关重要。我们应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充足的优势、科技人才优势,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辟出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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