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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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业主停放的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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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业主的机动车在住宅小区丢失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涉及到停放车辆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二是车位租赁关系。一般认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未实际将车辆交付于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也未实际控制车辆,这种关系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特征,故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业主停放车辆于泊车位的行为视为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收取的泊车费或者占地费,也不视为保管费用。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个住宅小区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业主的车辆在泊车位发生丢失,表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着疏忽和漏洞,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义务,故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的,应当视为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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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毅
  • 执业律所: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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